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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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贵州省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就业决策部署,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规范我省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及管理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认定及管理,市(州)级、县(区)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认定及管理由各级人社部门自行组织实施。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省级人社部门负责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认定及组织管理,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社部门协助配合。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的评审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第四条贵州

2、省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重点考虑承担任务较重、工作亮点突出、就业服务效果明显等因素。第五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社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制定或完善适用本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的管理细则,以创建和完善充分就业星级社区为基础,不断健全基层就业公共服务体系。第三章认定条件第六条认定范围:社区、与社区服务功能相近的行政村、符合申报条件的街道(乡镇),原则上以社区为主。第七条认定条件:(一)就业率较高。辖区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劳动者、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率均不低于95%,无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二)就业帮扶及时。辖区内符合就业失业登记

3、条件的人员应登尽登,零就业家庭认定后1个月内至少帮助1人实现就业。(三)制度措施健全。有健全的就业创业服务场所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度且保障措施落实到位,对劳动保障协理员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能力提升培训,连续三年就业创业服务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四)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有创新,具有典型性、示范性。(五)成效突出。在推进“稳就业”工作、“保居民就业”任务和就业扶贫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八条发布通知。由省级人社部门发布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评审通知。第九条县级初审。符合条件的社区依据认定标准,在通知规定日期内如实填报信息,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县(市、区、

4、特区)人社部门。县(市、区、特区)人社部门按照就业率高、就业帮扶及时、制度措施健全、积极创新、成效突出等有关要求对申报社区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州)人社部门复审推荐。第十条市级推荐。市(州)人社部门按照贵州省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考评标准,对拟推荐的社区进行复审,复审包括材料审核和实地考察,对通过复审的社区,在市(州)人社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报省级人社部门认定。第十一条省级审定。省级人社部门根据市(州)上报的推荐材料及抽查情况,确定拟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名单,并在省级人社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由省级

5、人社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牌匾。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建立贵州省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库,完善退出机制,对获得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实施动态监管。第十三条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复评,复评工作由市(州)自行组织开展,复评对象为历年来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复评方式采取“资料评审”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复评结果应及时在当地人社部门官网上公示,公示信息包含但不限于社区名称及变更情况、认定时间、复评时间、复评结果等信息,公示期满后将复评结果报省级人社部门备案。第十四条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州)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一)不配合市(州)人社部

6、门复评工作按时提供相关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全的。(二)原来就业创业服务场所功能性质已发生改变或未按要求执行相关就业管理工作制度的。(三)未按要求及时开展失业登记、就业帮扶等相关工作的,或开展相关工作后,资料不完善、台账更新不及时的。(四)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且未开展能力提升培训的。(五)经市(州)人社部门研判确需列入整改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出现下来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社部门撤销其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称号。(一)被市(州)人社部门责令整改后,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创建标准的。(二)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的。(三)在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中

7、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投诉事件的。(四)出现其他情形导致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被撤销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称号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第十六条省级人社部门作出撤销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称号的,在省级人社部门官网上公布。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人社部门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线索。第六章政策支持第十八条省级人社部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工作。经认定的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在各类奖先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并给予5万元一次性补助,所需资金通过省本级就业补助资金统筹列支。同时,市(州)、县(市

8、、区、特区)人社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奖励办法。第十九条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管理的实施细则,规范相关操作流程,做好拨付资金监管。各地应积极争取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等,建立激励机制,创建充分就业星级社区。第二十条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补助资金应落实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三公”经费、人员津补贴等一般性支出。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接受当地人社、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62号)同时废止。此前已发布的有关省级充分就业星级社区认定管理的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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