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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制度一、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分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两类。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由教育部或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和颁发的;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按照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及有关行业和职业对人才规格的要求制定。二、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由以下部分组成:招生对象与学制、培养目标与业务范围、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及要求、课程设置及教学要求、教学活动时间分配表(按周分配)、课程设置与教学时间安排表、实习人才培养方案表和有关人才培养方案的说明。三、实习人才培养方案一般包括:实习教学目标(含学生毕业时应
2、达到的职业技能等级或职业资格标准)、教学课题、实施要求、实习安排、时间分配等。四、对于无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学校应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吸纳有关行业、企业专家和用人单位的意见,进行专业岗位工作分析和教学分析后制定。五、制定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的程序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的专业名称应科学、准确、规范,体现人才培养规格和专业内涵。专业名称应符合教育部颁发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1专业论证。各系(部)通过对有关人才需求的调研以及专业岗位工作分析,明确与专业对应的职业岗位(群)职责和主要工作范围,确定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范围。2拟订计划。构建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综合职业
3、能力为本位的课程体系。妥善处理各类课程关系;保证必修课程的开设和课时;确定选修课程和课时比例;安排好实践性教学环节。所实行的学分制,应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3审核报批。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讨论,经教务处及分管教学校长审核,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六、学校应按教育厅的要求开设德育课程。各专业均应开设的文化基础课程有:语文、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体育与心理健康。其他文化基础课程,如物理、化学、生物、历史、地理、音乐、美术、综合文科、综合理科等,学校可根据专业需要开设或以任选课的方式开设。专业课程(含实践课程)的教学内容应针对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确定,应能够覆盖职业资格标准的要求。七、周学时数一般为29课时(五日工作制),公共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的比例一般为5:5。专业课程中的实践教学比例不低于50乐学生顶岗实习一般安排半年至一年。对文化基础要求较高或对职业技能要求较强的专业,可根据需要对课时比例作适当调整。八、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必须在新生入学前完成。经审批的人才培养方案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更动;学校应根据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化,对实施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适时修订。修订后的人才培养方案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