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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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重庆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的规范、管理、运行、监督等相关工作。第三条(基本原则)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处室职责)局政策法规处承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工作,指导、规范本单位行政许可工作。局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管理处负责管理局政务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局科技信息处负责行政许可工作相关的信息

2、技术支持和网络信息安全监管,负责信息公示、技术保障等相关工作。具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业务处室为该事项的责任处室(以下简称责任处室),负责具体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督促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部门开展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工作。第五条(工作人员职责)责任处室应当明确具体的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并建立AB角制度,确保行政许可办理的连续性。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和审核要点的要求和流程实施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超过承诺时限办理行政许可。第六条(窗口职责)行政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窗口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出件,对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

3、齐全并符合法定要求进行形式审查。窗口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工作人员;应当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岗位职责、管理制度、进度查询方式、咨询及投诉渠道,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第七条(平台要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事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应当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全部纳入全市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政务服务平台)统一办理,实行全过程记录、全流程监管。行政许可事项管理第八条(清单管理)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目录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全部纳入重庆市、区县、乡镇三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第九条(许可规则)责任处室负责报备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和

4、动态调整,负责制定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办事指南和审核要点等行政许可运行规则,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并严格按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第十条(动态调整)有下列情形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作动态调整,由责任处室及时报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按程序报审:(一)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设定依据立改废释,需新增、取消、下放或变更的;(二)国务院、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需对应取消或承接的;(三)因机构职能调整或改革需要,需新增、取消或变更的;(四)在实际工作中发现有遗漏,需对应新增的。行政许可的运行第十一条(许可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责任处室应当当场受理。通过线

5、上申请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材料和时限要求。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第十二条(时限要求)行政许可实行限时办结制度。责任处室应当在办事指南中明确办理行政许可的承诺期限,并在承诺期限里面办理完毕。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评估、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第十三条(许可办理)责任处室办结行政许可事项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出具准予许可的文书、证照等结果文件;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文书并告知不予许可的理由。

6、第十四条(结果送达)窗口收到责任处室出具的行政许可结果文件后,应当及时上传政务服务平台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申请人要求对结果文件进行邮寄的,应当提供邮寄服务。第十五条(档案要求)行政许可的过程材料和结果文件(纸质或电子)应当由各责任处室建立专门档案全部留存,确保行政许可行为全过程有据可查。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资料归档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公示制度)行政许可事项的目录清单、办事指南、审核要点等应当公示的材料,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通过局门户网站链接到政务服务平台进行线上公示,同时在窗口进行线下公示,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责任处室应当在决定做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

7、的结果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开的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第十七条(印章要求)行政许可的结果文件须使用专用印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由窗口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制作电子印章。窗口应当建立公章管理制度,规范用章行为。第十八条(电子证照)行政许可的结果文件,属于证照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统一标准规范生成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证照应当及时、全量归集到市电子证照基础数据库。非证照的结果文件也应当电子化,参照电子证照管理。第十九条(信息管理)行政许可行为应当加强信息化管理,通过政务服务平台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其它信息平台进行对接,推进信息共享。特殊情形第二十条(告知

8、承诺)对不涉及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直接关系公民人身健康、重大财产安全的,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并达到承诺书要求的相关条件的,责任处室原则上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同步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不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或者承诺不实的,责任处室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第二十一条(容缺受理)对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但次要条件或者申请材料欠缺的行政许可事项,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申请人

9、作出相应书面承诺后,责任处室可以先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并进行审查,在申请人补齐补正全部材料后,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及时办理。第二十二条(特殊环节)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过程中依法设立专家论证、现场勘查等特殊环节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审查中发现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责任处室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第二十三条(撤销许可)行政许可有以下情形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责任处室应当依法依规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

10、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工作人员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六)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四条(撤销后果)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被撤销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处室应当加强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进行核实,适时开展实地检查。责任处室应当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联动,合理确定

11、监管频次和监管方式。监管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建档备查。第二十六条(信用管理)行政许可受理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社会信用情况进行查询,鼓励申请人进行信用承诺。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不适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第二十七条(纪律监督)局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接受职责范围内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对涉及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投诉和举报。第二十八条(违规办理责任)工作人员开展行政许可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及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一)行政许可事项未在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的;(二)未按承诺时限完成行政许可办理的;(三)未按规定通过窗口接收纸质材料、送达结果文件的;(四)违法、违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导致行政许可决定被撤销的;(五)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因业务不熟练或者疏忽大意导致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六)应当归集的电子证照数据未及时归集到电子证照库,未按照要求将办理材料电子化,未及时完整归集自然人、法人信息的;(七)其它与市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要求不符合的情形。第二十九条(其它责任)审查人员或者其它工作人员在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它行为,经调查属实的,由相关机构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附则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30天后正式施行,重庆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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