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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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化工园区扩区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化工园区扩区工作,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原(2021)220号)、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原(202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式认定化工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的规划建设范围拓展即扩区工作。第三条各区县政府(含万盛经开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园区扩区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扩区标准第四条对申请扩区的化工园区应满足以下标准:1 .原认定化工园区已基本开发完毕,原则上可供有效土地面积不足原认定

2、面积的20%,批而未供土地面积占批地面积的比例低于20%,已供地的建设项目到期开竣江面积占匕坏低于80%,且近两年无新增闲置土地或均已处置到位;或新建重大项目现有空间无法容纳。2 .原认定化工园区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且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结果达到D级(较低安全风险)。3 .化工园区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60%以上。第五条申请的扩区区域应符合以下标准:1.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在经国务院或市政府批准的开发区核准范围期见划建设范围内。若不在该区域内应由区县政府先向市政府提出开发区扩区申请,待市政府批复开发区扩区后,再向市经济信息委会提出化工园区扩区申请。2 .

3、化工园区扩区区域选址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相关要求,严禁在地震断层、地质灾害易发区、永久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地质敏感区等地段、地区选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对化工园区布局的相关要求。3 .化工园区扩区区域与城市建成区、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敏感目标之间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4 .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纳入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并通过专家评审论证。5 .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依法依规开展并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在正式认定前通过相关部门审查。6 .化工园

4、区扩区区域应坚持集中连片布局、用地规模合理,与原认定化工园区相邻或相近,原则上应具备产业联动或公用工程协同条件。第三章扩区程序第六条化工园区扩区程序。(一)扩区申请。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由区县政府组织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应急部门初审后,向市经济信息委提出扩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 .扩区申请文件。重点说明满足化工园区扩区标准、拟扩区区域的规划建设面积和四至范围、拟布局产业等相关内容。2 .扩区区域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急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文件,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一致性审核意见。3 .覆励广区区域的总彳椒划不产业规文科口专家论证意见。

5、4 .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园区产值与主导产业产值等证明材料。5 .覆盖扩区区域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价报告、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等材料。6 .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二)扩区审查。收到扩区申请后,市经济信息委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市经济信息委向所在区县政府出具明确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四至范围及同意开展扩区筹建工作的正式文件。(三)扩区筹建。所在区县政府按照文彳牛要求以及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加快基础设施、公用工程、重点项目等建设,2年内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扩区复核。(四)扩区复核。所在区县政府向市经济信息委申请

6、扩区复核,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化工、环境、安全、规划等领域的专家以及市级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化工园区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在市经济信息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五)扩区批复。对符合化工园区建设标准且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经济信息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利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布,正式纳入化工园区范围。第四章扩区管理第七条筹建期内化工园区扩区区域承接建设列入国家、全市或地方相关规划的化工项目,应经市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同意,项目投产前化工园区扩区区域应通过扩区复核。第八条2年内未申请扩区复核或复核未通过的,限期1年整改,逾期未通过复核的,扩区工作终止,不得在拟扩区区域内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筹建期内已建化工项目不得投产。所在区县政府要依法依规妥善做好未通过复核区域的整改或关闭,以及区域内企业的监管及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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