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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党建工作形式主义自查报告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开展基层党建工作中形式主义问题全面自查的文件要求,县委组织部高度重视,严格对照上级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扎实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总体情况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学习领会。县委组织部高度重视,结合学习贯彻全市组织部长会议精神,第一时间召开会议进行传达学习对避免在基层党建工作中出现形式主义问题的部署要求,同时计划在全县组织工作会议、党员教育培训等场合继续提醒强调,引导全县党员干部特别是组织工作者充分认识到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实际举措,进一步增强改进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二是明确工作
2、要求,理清自查方向。对照上级有关讲话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自查工作涉及主体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事项进行明确,细化责任分工,明确自查自纠要求,层层传导压力。根据工作安排,本次自查工作的范围覆盖了全县各领域基层党组织,自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基层党建工作的制度情况;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情况,包括是否按时召开“三会一课”等,形式是否贴切实际等;党员教育管理情况,包括是否定期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是否发挥等;落实基层党建重点任务情况,包括是否制定本地具体方案、是否扎实执行方案要求等等。三是树牢问题导向,全面深入查摆。牢固树立问题导向,对照党建工作标准和要求,对照省委关于3起典
3、型问题的情况通报,紧紧围绕打造“红旗(模范)党支部”、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和各领域基层党建重点任务,通过自行排查、实地检查、党员群众代表访谈交流等方式,逐项检查基层党建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各地各单位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梳理汇总,按照上级关于“四个方面问题”(是否存在执行政策简单化、“上下一般粗”,是否存在部署工作层层加码、不考虑基层实际、增加基层干部负担,是否存在以党建为挡箭牌搞“精致”党务等形式主义问题,是否存在抓工作不深不实、浮于面上,对基层情况不熟悉不了解,平时强调不够、把关不严、督促不到位,导致出现偏差等问题)的标准进行分类甄别。二、自查发现的问题通过全面排查,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
4、类,县在开展基层党建工作中不存在执行政策简单化、“上下一般粗”,部署工作层层加码、不考虑基层实际、增加基层干部负担,以及以党建为挡箭牌搞“精致”党务等形式主义问题。其他问题主要集中在抓工作不深不实、浮于面上,对基层情况不熟悉不了解,平时强调不够、把关不严、督促不到位,导致出现偏差等方面,具体表现如下:1.受党务工作者业务不熟悉、上级指导督导不够细致等因素影响,少数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基本组织生活制度方面存在理论学习走过场、会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2 .由于对基层开展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个别乡镇党委对于县委、县委组织部下发的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文件,未结合本地实际完善,制定方案“上下一般粗”,充当“二传
5、手”直接转发至农村。3 .由于相关领域主管部门党(工)委的指导不够,致使少数机关、乡镇中小学校、卫生院、非公企业等基层党组织,对打造“模范机关”等重点工作停留于喊口号,缺乏务实可行的工作谋划。4 .因思想认识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在摸排信息、收集材料等工作中,个别基层党组织存在应付了事的心理,导致上报信息不准确,长期沿用一些旧有数据,影响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三、下一步工作打算为提高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效性,切实为基层减负赋能,结合自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我县将进一步强化政治自觉,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新成效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再上新台阶。一是坚持立行立改。坚持把“改”字贯穿始终,以整改的实际效
6、果检验自查自纠工作成果。针对排查出来的问题,梳理制定问题清单,逐一制定整改措施、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确保整改到位。坚持查促改,根据自查问题的实际,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的指导督导,发挥县委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职能作用,围绕打造“红旗(模范)党支部”、开展“书记领航”行动、落实“三会一课”和主题党日等制度等重点任务,加大实地指导的力度。二是深化思想认识。深刻认识上级持之以恒抓作风建设、开展基层党建形式主义问题自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传达学习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为基层减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基层党建各项工作的部署要求,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把整改工作同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开展党纪学习教育
7、结合起来,以实的做法、实的举措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和减负工作,营造担当实干、奋勇争先的浓厚氛围。三是健全长效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的理念,把落实整改和完善制度同步推进,既大力整改具体问题,又深挖问题根源,完善规章、堵塞漏洞,推动解决“一件事”到“一类事”延伸。写好减负文章,消除“过度留痕”心理,持之以恒抓好精简文件、压减会议、规范督查、转变作风和监督执纪等工作。立足县情实际,创新工作方法,以现场实际检查掌握情况作为检验工作成效的重要参考依据,降低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表格或者文字资料报送频率,切实减轻基层工作负担,巩固和拓展整治基层党建工作中形式主义问题为基层减负的工作成效。中国古代如何开展巡视中国古代历史
8、上的巡视在整肃吏治、加强权力监督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古代的监察权源于封建王朝的皇帝和皇权,很容易自我膨胀从而危害正常的行政体制和社会秩序。如何有效地监管和制约巡视机构、防止其滥用职权,也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解决权力监督问题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它们解决此课题的首要途径和办法就是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巡视机构和巡视官员“依规依法巡视”。在监察制度初具规模的秦汉时期,就有了对监察权比较详细的法律规定。汉惠帝三年(公元前192年),汉朝中央政府制定了一部性质明确、内容简洁的监察法规一一监御史九条,又称御史九法,规定了明确的监察内容。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汉武帝分全国为十三部(州),每部
9、(州)派刺史一人,于每年秋天巡行郡国,按“六条问事”,监督郡国。“六条”对刺史监察的范围和权限进行了较为详明的规定,为后世王朝约束监察权树立了典范。隋朝亦制定“六察”条文,规定了御史巡视地方的具体内容。唐朝在此基础上加以细化,推出了巡察六条。元朝颁布提刑按察司条画设立宪台格例等条文,规定提刑按察司的职责多达三十余项,对巡视机构的权限、巡视纪律等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明清时期监察制度进一步完善发展到法典化的程度,如洪武年间颁布宪纲,到英宗时期细化为宪纲条例,清代制定了钦定台规,使巡视官员履职皆有法可依。隋唐以后,历代中央政府都注重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来监管和制约巡视机构,以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
10、、透明性和有效性。有关措施包括:中央政府制定详细的巡视制度规范,明确巡视官员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确保巡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严格的报告和审查制度,巡视官员需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果,中央政府对巡视机构的行动计划、调查与处置结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中央政府的政策和法律要求;以严格的条文和程式定期对巡视官员进行考核,根据表现给予奖励或惩罚,并且各个朝代大都设有对巡视官员的责任追究制,对于违反巡视制度规定的官员,中央政府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包括撤职、降级、罢免等处罚措施,以儆效尤;对巡视官员采取“重刑峻罚”政策,犯同样的罪过受到的惩罚比一般官员要更加严重。如元
11、朝颁布的禁治察司条例规定巡视官员违法犯罪,罪加一等;明朝法律明确规定,巡按御史犯法,罪加三等。多数王朝对监察官犯罪的纠治,都要比对一般官员犯罪的处理更为严厉。为了防止御史坐大成势、滥用职权,有的朝代还实行定期轮换和回避制度,御史出巡时要回避出生地、籍贯地、亲戚故旧等,不得在任期内与地方官员结交,以防止利益输送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从而保证了巡视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明初巡按御史出巡只能骑毛驴,带两名书吏,不能也不敢扰动地方。中央政府还设立了专门机构对巡按御史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其能够忠实履行职责,出巡活动经费由中央严格控制,回京复命后要将开支账目上报都察院核销。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一个重要经验
12、在于其具有较为鲜明的法制化和组织化特点,规范的制度设计和严格的选拔、考核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巡视官员的效能和忠诚。然而古代权力的私有性、巡视制度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制措施容易受到利益和人情的冲击,一旦约束失范、管控不力,监察权就会迅速失效、变质乃至变异,使原本纠奸治罪的巡视职能变成聚敛谋私的途径或手段。如东汉末年,朝纲废弛导致以巡视监督为本职的刺史权力日益膨胀,逐渐成为凌驾于郡守之上的一级行政长官。同时,传统生产方式下行政管理的局限性比如信息传递不畅、审计能力不足等情况,很容易使监察权与行政权和地方势力纠缠在一起。汉、唐两代的刺史最后成为独霸一方的诸侯,元代的肃政廉访司成为腐败的渊薮,都是因为监察权没有受到应有的管控而恶性蜕变的缘故。从历史上看,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巡视在法律的框架内运作,是巡视制度建设的首要也是根本之务。对巡视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对巡视官员的角色、身份、权力范围、基本义务以及巡视活动的程序、处理措施以及巡视官员的选拔与任命等,都要有严密的规定,使巡视官员一切以制度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其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透明性,这是被历代实践所证明的、保证巡视制度行之有效的必要条件。而一旦法律的框架和底线被突破,巡视制度的监督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李宪堂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