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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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专门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专门学校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关于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专门学校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场所。本办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

2、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本办法所称专门教育,是指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是国家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第三条【原则】专门学校坚持立足教育、科学矫治、有效转化、依法管理、保障权益的原则,确保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教育矫治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步入正常的社会化成长过程。第四条【专门学校的设置】专

3、门学校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按照全岛同城化、全省一盘棋,分批建设、资源集中、有效辐射的原则科学布局,合理划分招生范围。分类设置专门学校。本省行政区域内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学校参照寄宿制中学配置标准建设,加强法治教育、心理教育、劳动教育场馆和警务室、教职工值班宿舍等建设。第五条【工作职责】各市县要坚持法治思维,推动专门教育与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配套衔接,构建高质量的专门教育体系。各市县要切实加强对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的领导,有关市县要加强专门学校建设用地和办学条件的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专门学校

4、的办学条件,不断完善专门教育管理、教学制度。政法机关加强对专门教育工作的指导,将其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列入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内容。第六条【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省、市县分别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一)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改革发展,制定重大政策,协调解决重要问题;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专门教育具体工作,协调推进落实本地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专门学校建设;(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由教育、政法、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民法院、人民

5、检察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和群团组织相关负责人、专门学校校长、相关法律和心理专家、律师、公益人士等组成;(三)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四)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建立评估机制与工作规范,组织专业力量或依法采购专业服务,开展专门学校学生的入学评估和离校评估,对专门学校教育教学、办学成效、教育转化效果进行评估。第七条【主管部门】专门教育工作实行以省级统筹为主、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专门学校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具体行政主管部门由属地政府确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专门教育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对专门教育的业务指导职能。进行专门

6、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第八条【管理机制】公安机关委派1名符合条件的干警进驻专门学校担任专职副校长,参与专门学校法治教育、警示教育、行为矫治等工作,加强治安防范工作指导。驻校干警工资待遇不变,仍由公安部门发放。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与专门学校建立经常性联系,积极协助选派干部到专门学校兼任法治副校长,指导、参与专门学校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社工部门会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为有需求的专门学校提供驻校社工、联校社工,所需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购买”的原则承担。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专门学校办

7、学需要,积极给予相应支持。第九条【教育阶段】专门学校主要实施义务教育,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高中阶段教育。第十条【经费】专门学校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根据专门学校教学管理任务重、教育成本高的特点,在安排经费时,财政保障水平应高于当地普通学校。专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项目由省、市县统筹保障,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地债资金及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专门学校学生公用经费补助参照海南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补助政策执行,其他奖助学金等资助按照同学段相关资助政策执行,对于不足100人的按照100人的规模划拨公用经费

8、,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保障。按照过“紧日子”要求,加强经费使用管理。第十一条【资源共享】加强专门学校之间资源共享,交流互鉴。鼓励专门学校向普通学校提供延伸预防服务教育,建立联合预控矫治机制,鼓励通过在职业院校开设专门班级或职业院校在专门学校设置课程,拓宽和丰富专门教育的形式、渠道。鼓励高等学校设立专门教育专业或学科,鼓励相关研究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加强专门教育研究。第十二条【社会参与】鼓励专门学校聘请驻校社工、联校社工,引入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律师等参与学校教育管理、效果评估、家校协调、学生关爱等工作。第十三条【家校社会协作】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密切家庭、学校、社会协作,加强对专门学校

9、、专门教育的正面宣传,共同支持、促进专门教育发展,帮助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融入家庭、学校和社会生活。第二章学生管理第十四条【招生对象】专门学校招生对象为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以及有不良行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以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者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或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所在学校开展针对性的教育,也可以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第十五条【申请入校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属地专门教育

10、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自然人、组织或机构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建议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的,原所在学校或者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也可视情况提出申请。第十六条【强制入校学生】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11、;(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三)拒不接受、不配合公安机关矫治教育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成年人符合法定条件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由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并协调专门学校收教。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按执法关系由办案机关提出意见,经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设置的专门场所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第十七条【入学听证】进入专门学校必须经过入学听证,入学听证不公开,由

12、属地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实施,按以下流程进行:(一)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听证会,阐明听证会事宜;(二)入学申请主体或办案机关按入校分类填写由省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式的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见附件1),阐明未成年人符合进入专门学校的具体事由及身体健康情况;(三)听取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及原所在学校意见;(四)听取未成年人监护人意见;(五)听取未成年人本人意见;(六)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当由参与听证的各方签名确认。拒绝签名的,笔录中应予以载明。第十八条【入学评估】入学听证程序完成后,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评估组从未成年人入学事由、精神状态及身体健康情

13、况、心理准备等方面发表意见,对需要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情形进行说明,经评议、合议后形成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包括是否同意未成年人入学的意见与入校学习时长的建议。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评估结论填写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学评估程序。第十九条【入学审批】决定机关在作出送入专门学校的决定前,应当告知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拟作出的决定及理由,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决定机关听取其意见后确定是否采纳。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等相关材料,行使入学批准权;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14、,属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根据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等相关材料,行使入学批准权。第二十条【入校程序】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携带已完成审批流程的专门学校学生入学审核表、体检情况表、基本医疗保险材料、严重不良行为有关档案材料等入学资料;(二)由入学申请主体或公安机关送至学校;(三)专门学校同步接收入学资料,为未成年人办理正式入校手续,设立单独的学习记录档案。第二十一条【矫治期限】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3年。单独分班的体验式学习时长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由专门学校在期限届满前15日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

15、原决定机关批准后执行,原决定机关必须在期限届满前完成审批。学习期限的延长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专门学校认为学生表现良好、严重不良行为得到有效矫治,可以缩短学习期限的,向学生原所在市县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原决定机关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二条【学籍管理】专门学校学生学籍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一)学生学籍原则上保留在原所在学校,学生在专门学校就读期间的学业表现情况、违法犯罪情况不计入原所在学校的违法犯罪学生统计数;(二)根据学生和监护人意愿,学生学籍也可以转入专门学校或离校后就读的其他学校;(三)对于送入专门学校时难以确认原所在学校或学籍异常的学生,应录入专门学校学籍,根据学生和监护人

16、意愿,学生学籍也可以保留在专门学校或转入离校后就读的其他学校。第二十三条【学校管理制度】专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惩戒,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虐待学生。专门学校按照要求缴纳保险,除缴纳校方责任险之外,还应缴纳学生意外伤害险。第二十四条【分类与闭环管理】按照学生类型,分校区、分班级进行教学管理。(一)对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未成年人,在单独学校或独立校区实行闭环管理;(二)对男女未成年人实行分校区、分班管理;(三)体验式学习的未成年人独立分班管理。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学生经矫治教育后,经评估认为不用继续实行闭环管理但仍需要进行专门教育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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