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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人员继续教育申请书关于在职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规定根据审计法第十二条、审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和县委关于加强干部在职参加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意见(县委1999185号)文件精神,努力造就一支具有高层次人员和复合型人才的审计干部队伍,为审计工作的整体发展创造条件,特制定本规定。-学历培训凡要求参加业余学历培训的人员,应填写干部业余学历培训申请表。即副科级以上干部符合招生条件的,经县委组织部批准,可报考本科以上学历;一般干部符合招生条件,表现优秀,并与上次学习间隔一年以上,经组织批准可予报考。凡经组织批准参加大专以上学历培训的,其学费在取得毕业证书后,凭学员所在院校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向单位报
2、销,其它费用自理。去外埠考试(包括学历、专业技术的),其交通、住宿费凭请假条按财政规定的标准报销,超标准部分自理,不享受出差补贴。二、专照术职称考试凡要求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的人员,按规定填写有关登记表。C)凡经组织批准报考的报名费、考务费、资料费及考前培训费用,凭有关单位出具的原始合法凭证,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予以报销。原则上要求报考个人现有职称级别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三、复习考试的假期处理经组织批准的学历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试,均以业余自学为主。但在考前,可由单位安排一定的复习时间。每门课准假两天(含考试时间),作出勤处理;凡确实需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考前培训辅导的,按实际培训时间准假。自费学习的按事假处理。未事先请假或未获准假,擅离工作岗位的,作旷工处理。四、奖励措施凡取得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予以表彰和适当物质奖励,具体标准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五、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之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