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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炼钢工艺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生产准备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的壳体上,应有排气孔。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1条其他爆炸灼烫生款健隐技现隐实或公通患向职者全二立故取发故如会息员隐时理或安第建事采时事当大信人故及管会。国条当全,及。应工、业事当督大告和一应安度,患况职会从大应监工报共十位产制施隐情过大向重况产职会民四单生理措故理通表式,情生和大人第营实治理事治并代方中理
2、全门表华经落查管除查,工等其治安部代中法产并排、消排录职栏。查有的工产生全患术并患记者示报排负责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罐体耳轴应位于罐体合成重心以上0.2-0.4m的对称中心,其安全系数应不小于8,并以1.25倍负荷进行重负荷试验合格方可使用。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2条应对罐体和耳轴进行探伤检测,耳轴每年检测一次,罐
3、体每2年检测一次。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3条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
4、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耳轴出现内裂纹、壳体焊缝开裂、明显变形、耳轴磨损大于直径的10%、机械失灵、衬砖损坏超过规定的情况,均应报修或报废O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3条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2.6条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5、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铁罐耳轴应锻制而成,其安全系数不应小于8;耳轴磨损超过原轴直径的10%,即应报废;每年应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4.3.4条罐体和浇包耳轴加工后应进行探伤检查,探伤的要求应遵守JB/T5000的规定。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2.6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
6、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使用中的熔融金属罐体和包体每年应至少对耳轴作一次无损探伤检查,做好记录,并存档。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安全规程(AQ7011-2018)第6.2.6条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7、下的罚款。铁水罐、钢水罐和中间罐修砌后,应干燥,使用前应烘烤至要求温度。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4条用于铁水预处理的铁水罐与用于炉外精炼的钢水罐,应经常维护罐口;罐口严重结壳,应停止使用,及时清理罐口罐壁上粘结的块状残钢、残渣。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5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钢水罐需卧放地坪时,应放在专用钢包支座上,或采取防滚动措施;热修包应设作业防护屏;两罐位净空间
8、距应不小于2m。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6条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渣罐(盆)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其罐(盆)内不应有水或潮湿的物料。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7条钢
9、水罐滑动水口,每次使用前应进行清理、检查,并调试合格。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8条铁水罐、钢水罐内的自由空间高度(液面至罐口),应满足工艺设计的要求。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9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1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渣罐准备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渣罐设备缺陷、操作不当,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铁水罐、钢水罐内的铁水、钢水有凝盖时,不应用其他铁水罐、钢水罐、起重机大钩压凝盖,也不应人工使用管状物撞击凝盖。有未凝结残留物的铁水、钢水罐,不应卧放。炼钢安全规程(AQ2
10、001-2018)第8.1.10条其他爆炸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吊运装有铁水、钢水、液餐的罐,应与邻近设备或建、构筑物保持大于1.5m的净空距离。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1.11条2铁水罐、钢水
11、罐、中间包(罐)烘烤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烤系统漏原气或天然气,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洪烤器应装备完善的介质参数检测仪表与熄火检测仪。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2.1条中毒和窒息灼烫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
12、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采用煤气燃料时,应设置煤气低压报警及与煤气低压信号联锁的快速切断阀等防回火设施;煤气烘烤作业区域应设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2.2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铁水罐、钢水罐、中间包(罐)烘烤铁水罐、钢水罐、中间罐烘设备维修应采取可靠隔断,切断煤气,煤气置换合格方可在专人监护
13、的情况下修理设备。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2.3条2烤系统漏煤气或天然气,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采用氧气助燃时,氧气不应在燃烧器出口前与燃料混合,应在操作控制上确保先点火后供氧(空气助燃时亦应先点火后供风)。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2.4条中毒和窒息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3坯库管理铸坯堆放不规范,吊运铸坯不规范,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钢锭(坯)堆放的地面应平整,地坪负荷要满足堆垛高度要求;堆垛要放置平稳整齐,垛间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和考虑热
14、坯辐射要求。有钢架堆放的垛高要求不超过钢架高度,无钢架堆放的钢坯层间要交叉放置,钢架应牢固可靠,且不影响起重机作业和司机视线。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12.4.1条物体打击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着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二、炼钢原料吊运1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运要炸的吊合爆害属和发伤
15、金不引身。融车,人况熔行求和情炼钢车间吊运铁永、钢水或液渣,应使用铸造起重机,铸造起重机额定能力应符合GB50439的规定,电炉车间吊运废钢料篮的加料起重机,应采用双制动系统。炼钢安全规程(AQ2001-2018)第8.4.4条起重伤害灼烫其他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