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解铝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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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解铝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合规指引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一、电解1电解槽管理漏炉引发火灾爆炸的情况。应建立高温熔体防爆炸安全管理措施。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1.2条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2、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测量作业工具潮湿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工具使用前充分预热。工具使用完毕后,存放在指定干燥位置。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2.5条灼烫触电应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3、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3换极作业操作人员站位不当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在残极提出、新极未装之前,操作人员不应站在槽沿板上。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4.1条灼烫触电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4、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站在槽沿板上或踩踏到壳面上加料整形。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4.6条工具潮湿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新阳极使用前充分预热。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4.7条处理热块应穿戴好防护眼镜或防护面罩等劳动防护用品。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

5、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4抬母线作业提升机失控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抬母线前,应确认电解槽状态。电解槽处于效应等待期间不应进行抬母线。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

6、.1.5.2条起重伤害其他爆炸触电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抬母线前,应确保母线提升机各机构正常有效。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5.3条提升阳极母线时,升降母线框架必须听从地面人员的指挥,在不

7、明白指示和信号或有疑问时,应重复确认,不得任意放置。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5.11条提升水平母线过程中,必须有一个母线工认真检查槽上部机构,保证吊钩在上限位。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5.9条若发生阳极效应,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效应熄灭后,方可继续抬母线。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5.6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5熄灭阳极效应电解质或铝液溅出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在向电解槽插入或拔出效应棒时,不应正对电解槽。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

8、013)第4.1.6.3条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贲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效应过程中,注意监测电压,防止电压过高引起放炮事故。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6.2条6出铝作业出铝包未烘干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新使用或

9、修补过的包、间断使用的铝包应作标识,以提醒使用人员观察,且应预热后方可使用。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8.4条预热好之后的真空包,不得用压缩空气和其他潮湿工具进行对喷射泵除灰,以防带进水份。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8.5条真空包铝液超量吸铝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出铝时作业人员应距离观察侧面15Cnl以外进行观察。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8.7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6出铝作业真空包铝液超量吸铝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铝液盛装不能过满,应低于铝包口

10、20cm左右。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8.8条灼烫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槽电压异常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出铝作业必须有人关注槽控箱,做好槽电压控制,达到出铝状态。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

11、9741-2013)第4.1.8.13条触电出铝作业应出铝工和天车工两人配合作业。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8.15条抬包吊架损坏引发人身伤害的情况。注意检查抬包吊架,吊架有裂纹时,及时进行更换。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8.2条起重伤害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6出铝作业抬包倾翻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抬包应冷却后方可进行清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9.1条灼烫火灾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12、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清包作业前应将抬包放平稳。轧紧分管,紧固风镐连接头,安装防脱装置。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1.9.2条二、熔炼1入铝作业吊运过程翻包引发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说。吊运过程中抬包应平稳放在开口包底座上。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

13、2013)第4.3.1.3条灼烫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开口包使用前应检查吊具、包梁、卡具等是否安全可靠。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3.1.1条序号场所/环节/部位监督检查事项主要防范措

14、施标准依据易发生的事故类型执法依据处罚条款2混合炉操作炉眼堵塞引发火灾爆炸和人身伤害的情况。电炉使用前应检查入铝口是否畅通,出铝是否完好。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3.2.2条(d)其他爆炸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从事作业;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从事禁止行为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前应检查炉眼是否堵好,是否有松动现场。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3.2.2条(e)炉眼应制定专人负责操作,发现异常及时进行处理。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3.2.2条(f)入铝液时应时刻观察铝液面上升情况,防止铝液溢出炉膛。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3.2.2条(三)打开炉眼时,应戴好防护面罩。铝电解安全生产规范(GB29741-2013)第4.3.2.2条(i)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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