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校[2024]619号--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办法》的通知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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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高校文件西校(2024)619号关于修订并印发西南高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方法的通知各单位: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学校对西南高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方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西南高校2024年12月31日西南高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依据教化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探讨学术规范(试行)(教社政函12024)34号)、教化部关于肃穆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24)3号)、科技工作者科学道德规范(试行)(科协发组字(2024)33号)、教化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看法(老师2024)10号)

2、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第18号)等文件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以西南高校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各类人员。其次章学术道德规范第三条学术道德规范是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第四条基本规范(一)学术活动应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途,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断推动学术进步。(二)学术活动应以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为己任,具有剧烈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勇于学术创新,努力创建先

3、进文化,主动弘扬科学精神、人文精神与民族精神,宣扬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三)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四)从事学术活动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第五条项目申报规范(一)科研项目申报应当以满意社会发展须要、促进学科进步为宗旨,避开选题低水平重复。(二)科研项目申报中所列人员,应当是该项目的实际探讨人员。第六条学术引文规范(一)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结论、公式、图表、方案、数据、资料等,无论是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并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部分不能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组成部分。转引文献资料,也应注明转引出处。(二)学

4、术论著应合理运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精确。第七条学术成果规范(一)充分敬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运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三)注意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开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四)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如因编写教材或收入文集等需再次发表,应注明以前发表的出处;在人事录用、职务晋升、学位申请、项目申报和考核评估时应予以说明。除另有约定的情形外,严禁在公开出版物上一稿多发,或简洁重复发表无实质性差异的探讨成果。(五)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成果署

5、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担当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六)凡接受合法资助的探讨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样;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七)探讨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供应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第八条学术评价规范(一)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探讨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探讨成果的评价,应注意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三)在参与校内外各类项目评审、机构评估、论著批阅、人员录用、职务晋升、岗位考核、奖项评定、学位审核等评议时,应遵守相关规定,坚持

6、程序公正、标准合理。对有干脆利益关系者应遵守回避原则。(四)评审看法要客观、公正,措辞要严谨、精确。慎用“原创”“首创”“首次”“国内领先”“国际领先”“世界水平”“填补重大空白”和“重大突破”等词语。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看法负责,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担当相应责任。(五)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值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第九条学术指责规范(一)应大力提倡学术指责,主动推动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探讨、相互沟通与学术争鸣。(二)学术指责应当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指责者应正值行使学术指责的权利,并担当相应的责任

7、。被指责者有反指责的权利,但不得对指责者压制或报复。第十条遵守学术界公认的其他学术道德规范。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第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二)伪造或篡改数据、文献,伪造注释,捏造事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三)未参与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或未经他人许可,不当运用他人署名。(四)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供应虚假的学术经验、学术成果、学术荣誉,篡改或伪造专家鉴定及其他学术实力证明材料。(五)以不正值手段影响和干扰针对本人学术成果的评价过程而获得学术荣誉。(六)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撰写文章的行为。(七)滥用学术信誉的行为:利用专家身

8、份,为谋得私利,在产品鉴定、项目评估等活动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利用专家身份,在媒体或其他公开场合为企业或产品做虚假、夸大等不实宣扬的行为。(八)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或以不正值手段获得学术成果、学术荣誉以及从事学术工作、行使学术权利的行为。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第十二条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特地委员会,负责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争议等学术个案的举报和申诉。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最终认定。第十三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或投诉后,在3个工作日内,托付学术评价与学术道德建设特地委员会相关专家或第三方组成调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举报人和举报人

9、,并进行初步调查。第十四条调查组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调查结论,书面报告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书面告知举报人、被举报人。若调查认为举报内容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或证据不足的,可结束调查。若调查认为举报是恶意诬告或打击报复行为,且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举报人的责任。第十五条若调查认为的确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接着深化调查核实相关证据,在90个工作日内作出调查结论。确有特别困难的,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并供应书面调查延时说明。被举报人对调查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调查结论的5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异议书。校学术委员会对被举报人的合理看法应予接受,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第十六条调

10、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完整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调查基本过程和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等;相关调查材料包括证据材料、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看法、其他有关状况的说明等。第十七条校学术委员会在收到调查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最终认定看法。认定看法书应书面正式送达被举报人,并以适当方式送达事项其他相关人员。第十八条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对学术委员会作出的认定看法不服,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同一事项最多申请一次复议。被举报人也可依法干脆向有关司法部门提起诉讼。第五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第十九条校长办公会依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看法,对

11、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其次十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原则:(一)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二)爱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三)教化与惩处相结合。其次十一条对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教职工、博士后流淌站探讨人员,视其情节轻重,赐予下列处分或处理:(一)通报指责。(二)撤销科研项目并追回已拨付的项目经费。(三)取消所获得的学术嘉奖和学术荣誉。(四)暂缓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五)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六)解除聘任(用)。(七)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次十二条对被认定为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访问学者、进修老师等

12、,视其情节轻重,赐予下列处分或处理:(一)通报指责。(二)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三)涉及学位论文作假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方法(教化部令第34号)执行。(四)停止访学、进修,令其退学并通知所在单位。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次十三条对被认定为对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术论文的指导有过错的老师,视其情节轻重,赐予下列处分或处理:(一)通报指责。(二)暂停探讨生、博士后指导老师资格。(三)取消探讨生指导老师资格。(四)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处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其次十四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者构成违法犯罪的

13、,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次十五条依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以及被处理人的过错程度,赐予从轻、从重,减轻、加重惩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或减轻惩罚:1.过失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2 .主动承认错误并主动协作调查的。3 .主动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挡危害结果发生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加重惩罚:1.伪造、销毁、躲藏证据的。4 ,阻挡他人举报或供应证据的。5 .干扰、阻碍调查核实的。6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7 .有其他恶劣影响行为的。其次十六条处理确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正式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对处理确定有不服的,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于被处理人的申诉,相关部门应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赐予答复。对答复不服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次十七条学校对全部科研人员建立学术诚信档案。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并被界定为“学术不端行为”的,记入其学术诚信档案。第六章附则其次十八条本方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西南高校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实施方法(西校2024)410号)同时废止。其次十九条本方法说明权归校学术委员会。西南高校办公室2024年12月31日印发-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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