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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起诉状(未进行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纠纷原告:*身份证号码:*住址:*告.*法定代表人:*住址:*被告二:*身份证号码:*住址:*案由:抵押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配合原告完成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登记事宜。2 .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债务人欠原告的共计3700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日原告与债务人以及两名被告签订了借款担保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债务人欠原告共计2600万元,被告一、被告二为该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务人、两名被告(即两名担保人应当分别于2014年11月9日、11月11日、11月17日、11月21日向原告连带支付5
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剩余本金及利息于2014年12月1日当天向原告支付。担保人为表示诚意,被告一承诺将其名下位于*县*大道南侧、东临*、北邻*、西邻*、南邻*,面积40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抵押给原告。被告一为履行其在借款担保协议书中的承诺,与原告于2014年10月5日签订土地抵押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一为保证借款担保协议书中连带还款责任的全面履行,同意将其已经取得的*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两份协议书均经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7条,以本法第180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5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
3、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抵押协议书并未进行登记,因此原告基于该协议书中的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的建筑物的抵押权并没有设立。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启合同成立时生效;为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的土地抵押协议书即当事人双方订立的有关设立不动产物权的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双方未对抵押权进行登记,但是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既然该抵押协议书是有效的,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原告与被告一签订该抵押协议书是为债务人欠原告的3700万元担保,并以被告一已经取得的*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作为抵押,被告一有义务协助原告就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进行登记。被告一不履行协助原告进行登记即使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一应担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协助原告就*号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筑物的抵押权进行登记。此致*市中级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