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区级储备粮原粮、区级储备成品粮、区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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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市柴桑区区级储备粮原粮、区级储备成品粮、区级储备食用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九江市柴桑区区级储备粮原粮、区级储备粮成品粮、区级储备食用油(以下简称区级储备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升粮食收储调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储备粮,是指区人民政府为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第三条区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及相关管理和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区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第五条

2、区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保证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区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区级储备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区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积极协调并组织实施。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承储企业开展区级储备粮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安排区级储备粮相关费用补贴,根据储备粮储存规模及轮换情况,筹集和拨付区级储备粮费用补贴等财政补贴

3、资金,并加强监管。区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储备粮储存规模、轮换情况,及时足额安排区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对发放的区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承储企业负责区级储备粮的购销、储存、轮换、动用等具体业务的管理实施,并对区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区级储备粮贷款以及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财政补贴。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区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区级储备粮。第九条区农业农村局应当提升区级储备粮规范化、专业化、精细化、生态化管理水平。鼓励承储企业积极与科研机构共同开展区级

4、储备粮安全管理技术研发应用,节粮减损,提高区级储备粮安全管理水平。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根据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区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区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并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应综合考虑储备品种、储存年份、实物库存量等因素,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根据承储企业的购销、轮换计划建议和粮食宏观调控、应急保供需要以及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确定区级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及时下达给承储企业。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区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区

5、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将区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及时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备案。确需调整区级储备粮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申请,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研究同意后进行调整。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十三条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便于监管、安全规范,不得与非储备粮和其他储备粮混存。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仓库容量达到区规定的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规模、储粮周期等相

6、适应的仓储设备;(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区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区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能力;(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区农业农村局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规模承储、仓房集中、设施齐备、科学保粮的原则,择优选定承储企业所属优质库点。第十六条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区级储备粮的情况,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区级储备粮的,该承储企业储

7、存的区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第十七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以及区级储备粮油业务管理制度;(-)收购入库的区级储备原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三等(含三等)以上的新粮;区级储备成品粮储备品种应当适合本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大米应为国家标准三级及以上中晚釉米,面粉应为国家标准特制二等及以上通用小麦粉,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成品粮,采购的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区级储备食用油标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菜籽食用油四等(含四等)以上的质量标准,且均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品质标准和食品安全标

8、准;由区级及以上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区级储备粮进行品质、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评定符合国家粮油收储标准要求的,方可作为区级储备粮;(三)对区级储备粮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区级储备粮账账、账实相符。区级成品粮应按规范标准码垛,确保码垛通风,便于分发统计存量。每堆成品粮应悬挂标牌,显示品种、数量、生产日期及质量等级(质检报告)保存期限。必须根据便于销售或动用的原则,保证在合理的保质期范围内。(四)建立健全区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洪设施、粮情测温、机械通风、降温控温等设施设备;(五)落实区级储备粮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区

9、级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六)建立储备粮存储管理核查制度,对区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区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农业农村局;(七)执行国家统一的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区级储备粮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八)按照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定期核查,做到账目齐全、装订规范、内容真实、账实相符,承储企业应保存好相关账目,准确提供标准的原始凭据凭证,账目保留期限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年限。第十八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区级储备粮的数量;(二)在区级储备粮中掺杂

10、掺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区级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区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区级储备粮不宜存;(五)擅自动用区级储备粮;(六)将区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七)以区级储备粮及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等;(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区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九)违反区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十九条区级储备粮的损失、损耗及区级储备粮财产保险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市核,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区级储备粮的损耗:1 .

11、粮油储存损耗包括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1)自然损耗是指粮油在储存过程中,因正常生命活动消耗的干物质、计量的合理误差、检验化验耗用的样品、轻微的虫鼠雀害以及搬倒中零星抛撒等导致的损耗。(2)水分杂质减量是指粮油在入库和储存过程中,由于水分自然蒸发,以及通风、烘晒、除杂整理等作业导致的水分降低或杂质减少等损耗。2 .粮油储存损耗应当以一个货位或批次为单位分别计算,不得混淆。3 .自然损耗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其中,原粮的自然损耗按以下定额处置,在定额以内的据实核销,超过定额的按超耗处理并分析超耗的原因:(1)储存半年以内的,不超过0.1%;(2)储存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不超过0.

12、15%;(3)储存一年以上的,不超过0.2%。4 .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实核实销:(1)入仓前以及入仓期间发生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形成货位后核销;(2)储存期间的水分杂质减量应当在一个货位或批次粮油出清后核销。规定内损耗由区财政负担,规定外损耗由承储企业负担;(二)因承储库点原因造成区级储备粮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负担;(三)承储企业对区级储备粮进行财产保险,承保金额按区本级储备粮(油)账面实际价值进行确定,所需保费由区财政承担。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由相关签约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火灾、爆炸;2 .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

13、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3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相关签约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4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相关签约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四)因不可抗力造成区级储备粮损失,承储企业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损,并在损失发生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农业农村局。由承储企业在保险公司定损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农发行。扣除保险公司理赔部分后的差额由区级财政弥补。

14、第二十条承储企业要应用科学先进的粮食储藏技术,延缓区级储备粮品质劣变,降低损失损耗,确保区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按照中央及省市区储备粮管理要求,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质,建立区级储备粮质量档案。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粮食质量检测机构对收购入库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测,经检测符合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区有关要求的,方可作为区级储备粮。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质量和食品安全达不到国家收储标准和省、市有关要求的粮油,在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下,由承储企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同时收回所占用的政策性资金,并全额归还农发行相应贷款,由此

15、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储企业负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油不得流入口粮市场。第四章轮换管理第二十二条区级储备粮的轮换实行静态轮换和动态轮换相结合方式。(一)静态轮换管理方式。静态轮换原则上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粮每个轮换周期为三年,食用植物油每个轮换周期为两年,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四个月。遇粮食保供稳市、平衡市场供需等情况需要,区农业农村局可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专门下达文件,在轮换计划内指定承储企业轮出、轮入完成时间,其架空期按照专门下达的文件执行。区级储备粮原粮、区级储备食用油原则上采取静态轮换方式,如需采取动态轮换方式,由区发改委、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农发行专门制定文件下发执行。(二)

16、动态轮换管理方式。动态轮换是指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成品粮储备保管周期不超过6个月,承储企业可根据区下达的计划采取年度内多次轮换,或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同意自主选择轮换时间、数量进行轮换的管理方式。区级成品粮储备原则上采取动态轮换方式,以保证区级成品粮储备品种与申请贷款品种一致。当区级成品粮储备价格长达半年保持10%以上波动时,承储企业可以申请根据当下市场行情重新核定贷款成本。第二十三条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根据区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年底确定区级储备粮下一年度轮换数量、品种的计划,下达给承储企业。每年轮换的数量原则上为区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30%左右。也可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区农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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