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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规范员工劳动防护用品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确保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身体健康,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工作以及检查与考核的内容。3、责任分工3.1 安委会负责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的制定;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的审核;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借用的审批;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性能方面的审查、抽检及使用的检查监督;负责劳动防护用品使用、防暑降温、防寒防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3.2 各部门负责申报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需求计划,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保存等
2、日常工作的管理和检查。3.3 采购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及信息反馈。3.4 安监组负责对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反馈劳动防护用品使用信息。4、劳动用品的配备标准4.1本制度所称的劳动防护用品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为防止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所使用的防护用品、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1)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包括一般的工作服、工鞋、手套及其他小劳保等;(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带、电焊面罩、阻燃服、绝缘服、避火服、防辐射服、护目镜、耳塞、防尘口罩、绝缘手套、绝缘鞋、气体安全
3、防护设备(设施)等。(3)气体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包括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的监测报警仪、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充气泵等。5、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5.1严格按照国家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5. 2所购安全防护用品有效证件(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实行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许可证等)必须齐全。5.3 购置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必须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对于生产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必须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持有国家或省级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临时生产(制造)许可证,方可购置。5.4 对未实行生产(制造)许可证制度的安全防护用品必须通过国家或省级地方建设行
4、政主管委托的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购置。5.5 不得销售或采购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安全防护用品。5.6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达到国家劳动部门规定最低防护能力、标准,劳动防护用品有使用有效期,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与其应用的作业环境相匹配,达到必须具有的防护效果。6、劳动防护用品的验收6.1对进场安全物资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安全物质应作好标识并清退出场。验收的办法包括:6.1.1查验质量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6.1.2通过外观检查和规格检查查看实物质量;6.1.3按规定抽样复试。6. 2保管员必须认真检查质量、产品证书是否乎合要求,不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能进仓。6.3堆放合理、
5、查点方便、成行成列、排列整齐。必须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地方,不准存放在露天和潮湿的地方。6. 4严防霉坏、鼠咬、变质,保管员要经常检查。6. 5在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前,必须先检查发放或借出的劳动保护用品是否完好无损,不得将不安全状态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给使用者。7、防护用品的发放6.1 凡是新进厂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才能发给个人防护用品,并在安全教育中学会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6.2 各部门领导要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6.3 安全生产委员会应按员工各工种的实际劳动条件需要,制定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准。6.4 各部门、外来人员必须按规定发给个人劳动保护用品。6
6、.5 仓库应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提供的发放要求,及人力资源部的定员定岗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7. 6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员工实际从事的现工种发放。7. 6.1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给,离开本岗位半年后,按新岗位发给。如已发给的劳动防护用品在从事其它工作中确实不适用时,可临时发给所适用的其它劳动防护用品。8. 6.2职工在本公司范围内调动工作时,如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按规定领取,员工到新部门后工作有了变动,按新工种标准发给。9. 6.3职工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期满后,即可领取新的防护用品,对不定期使用年限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定领取。7.
7、7仓储管理必须严格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作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原始资料并保存好。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记录至少应保持3年备查。8、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8.1各部门应教育职工,按照用品的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使职工做到“三会”:会检查防护用品的可靠性,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会正确维护保养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8.2职工必须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如不到期损坏或丢失者,一般应由职工自理。若确系质量不好造成过早损坏,由本部门报请安监组审定,确需更换者,经安监组同意后办理更换手续。8.3职工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上岗作业,违者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9、劳动防护用品的报废9.1 易损耗劳保用品视其磨蚀、损坏情况,如已丧失防护功能,应及时更换。劳保用品更换时遵守“以旧换新”的原则,替换下的劳保用品作报废处理。、9.2 劳保用品在使用或保管贮存期内遭到损坏、或超过有效使用期,经国家指定机构检验未达到原规定的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时,应予以报废。10、附则10.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10.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10.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