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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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河道采砂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一、河道采砂管理原则(一)坚持保护优先,以确保防洪安全、环境安全、国土安全、供水安全、渔业安全为前提,做到强化保护与保障需求相结合。(二)坚持依法管控,以不断强化管理、规范采砂行为为基础,做到规范开采与全面清理非法开采相结合。(三)坚持属地管理,以谁管河道、谁管采砂为原则,做到权利与责任相结合。(四)坚持科学管理,以规划、计划为准绳

2、,做到开采数量与开采方式双控相结合。二、年度开采计划(五)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负责河道采砂管理单位应在每年3月10日前编制完成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报请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后实施。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批复后一般不得变更。(六)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应依据规划针对每条河流、每个拟进行开采的可采区明确具体年度开采位置、范围、时段、年度控制总量,对采砂机具开采能力及开采作业方式等内容提出限定性要求,对需借用堤顶作为砂石运输线路的,须对堤防维修养护提出保证措施。年度开采计划应附每个拟设砂场的平面作业布置图。三、河道采砂许可(七)河道采砂许可实行“一年一场一证”制度。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

3、期一年,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转让、出售。未获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当地政府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以任何形式从事采砂活动。(八)拟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砂石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本地河道主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报开采品种、开采量、开采区域及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路线、弃料处理、度汛措施、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安全保障等实施性开采计划。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对采砂申请进行规划、计划符合性审查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确定年度采砂人,并与其签订相关合同后,向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九)采砂管理合同应明确采砂业户当年砂石开采的品种、范围、采量、控采深度、作业方式、开采时间、运输线

4、路、弃料处理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修复、恢复河貌等方面必须采取的具体可行措施。采砂管理合同应明确为不得转让合同。(十)采砂业主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前,应向申请采砂河段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河道采砂申请;2,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要提交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3.采砂业主在提交采砂申请时应明确开采作业方式,所选用的开采机具应具备相关行业管理所要求的合法资质及技术操作人员上岗证书。(十一)河道采砂许可证由河流(河段)所在地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负责向经许可的采砂业户发放。(十二)经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河道主

5、管机关批准的河道采砂年度开采计划,分层、分部位均匀作业,禁止乱挖深坑或者掏窑挖洞。开采的砂、石、土料物随采随运,开采后的弃料应按合同约定或河道主管机关要求的地点有序堆放;2 .开采后的河床应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要求及时平复,保持平顺,无坑无坨;3 .采挖的断面底坡、纵坡不得改变河道比降,不得影响行洪安全和穿堤涵闸和泵站排水或引水;4 .开采作业区内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必须与开采作业同步实施并取得既定成效;5 .进入河道内的车辆,需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禁止随意开道行车;6,砂石开采及运输不得损毁堤防、护岸和其他涉水工程设施,不得损毁测量标志、观测设施、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界牌、里程桩、宣传板等设施

6、和护堤林草;7 .接受河道主管机关和管理人员的检查、监督、管理、指导,执行河道主管机关的决定;8 .按照河道主管机关要求,按时报送上月生产情况(包括产量、产值、销售额等)及本季度生产计划。四、采砂管理和监督检查(十三)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法制宣传,引导公众依法参与采砂监督。(十四)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不断加强对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危及河势、岸线稳定、生态环境遭到破坏以及破坏水工程设施等违法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责令停止开采。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以及乡、村两级河长应采取定期(1个月或半个月)及随机抽查、定点和巡视相结合的方式,对采砂作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并有检查记

7、录。(十五)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1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和有关批准文件;2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规定的范围、数量、方式进行采砂;3 .是否严格按照采砂规划、计划及采砂管理合同规定,落实了全面的环境保护措施;4 .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5 .河道采砂作业是否产生了未预料到的防洪、国土、环境、安全风险;6 .采砂机具是否按照规定管理;7 .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十六)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河道采砂管理部门签订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协议书后方可进入采砂现场。河道采砂安全管理协议书应当规定安全管理事项和安全管理责任。(十七)市(州)、县(市、区)河

8、道主管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守法采砂业户合法经营,对不按批准的地点范围采砂等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下达通知,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十八)市(州)、县(市、区)河道主管机关应对无证、越界、超量等非法采砂行为及时进行清理,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十九)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采砂现场设立公示牌,标识采量、范围等内容。同时要设置警示牌,确保安全生产,预防意外事故发生。对于没有设置公示牌、警示牌及设置不规范的责令停采,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开采。本规定内容适用于吉林省境内由水利部门负责管理的河道采砂行为。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省水利厅发布的有关河道采砂的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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