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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为,有效避免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有关责任人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第三条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有关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及处罚,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意外突发,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使正常的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事件。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一般分为以
2、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o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以事故结案报告及上
3、级安委会派出的内部事故调查组的鉴定意见为准。第七条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本办法责任追究及处罚分为经济处罚、约谈、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第八条经济处罚一、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项目部对所属各分包单位按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的标准罚款。二、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处罚标准的60%80%进行经济处罚;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其它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按负主要责任经济罚款额的40%-60%执行。第九条约谈有下列麻况之一的,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事故责任单位及相关主管人员进行约谈:一、安全生产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力的;二、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治理、安全技术无保障
4、的;三、同样重大安全隐患在项目检查中多次、多项出现;四、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点名通报的。第十条通报批评凡发生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约谈的事件均在项目内部进行通报批评。第H-一条行政处分本办法中分为警告、记过、降职(级、薪)、撤职和开除五种:一、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记过处分、主要责任人警告处分;二、安全生产设施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到上级主管部门指令后逾期不改正,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记过、降职处分;三、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实行挂牌督办,或检查、督促
5、、整改不力,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记过、降职处分;四、未按照项目的规定实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检查,或检查时发现隐患,有生产事故发生预兆,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贻误时机,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处分;五、事故发生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或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或指使有关人员阻扰、妨碍事故调查;或逃逸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影响扩大化或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视情节轻重
6、,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降职或撤职处分;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逃匿的,给予开除处分。第十二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犯罪嫌疑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三条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包单位,对该单位当年的信誉评价直接为最低级,取消参加项目任何先进的评选资格。第十四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如特种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公路交通事故、铁路交通事故、集体中毒事故、生态破坏及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罚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第十五条项目部相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的追究,依据上级处理意见、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责任制履责考核情况,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下发处罚决定。第十六条受经济处罚的分包单位或责任人,应在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处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罚金全额上缴至项目财会部。第三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