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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合同共揽工程工程款结算引纠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第二条定义本合同中所称:1.“共揽工程”指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由多个施工单位共同承担同一建设项目的工程:2 .“甲方”指共揽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3 .“乙方”指参与共揽工程的施工单位:4 “工程款”指乙方完成工程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报酬,包括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其他费用。第二章工程款结算原则第三条工程款结算依据1 .共揽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2 .业主认可的工程质量:3 .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4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第四条工程款结算方式甲方应根据乙方完成的工程量和质量,分阶段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后,甲方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2、价规范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并支付竣工结算款。第五条工程款结算时间1 .工程进度款结算时间:自乙方完成相应工程量之11起,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2 .竣工结算款结算时间:自乙方完成全部工程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口起,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第三章工程款争议解决第六条工程款争议的调解工程款结算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第七条仲裁解决】.甲乙双方同意将工程款争议提交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仲裁解决。3 .仲裁机构:(填写仲裁机构名称)4 .仲裁规则;(填写适用仲裁规则)第八条诉讼解决】.甲乙双方无法协商解决或仲裁解决争议时,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诉讼法院:(填写法院名称)第四章补充条款第九条适用法律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解释。第十条合同变更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做出。第十一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口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