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执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的补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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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杭州市执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的补充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根据杭州市城市发展特点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执行情况,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供需关系,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发展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土地开发,特制定了本补充实施细则。本补充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应满足本补充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其他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1021-2023)执行。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2、一、关于保障类住房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保障类住房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表1保障类住房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项目停车位/户配售型保障类住房110mV户型建筑面积W200mi1.59011TV户型建筑面积W140m,1.160mV户型建筑面积90m,1.0户型建筑面积W60m0.7租赁型保障类住房住宅型0.5宿舍型0.4二、关于工业建筑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表2工业建筑机动车停车位指标项目工业厂房、仓库:停车位/100M建筑面积或停车位/百职工,其他:停车位/10Om,建筑面积工业厂房区、仓库区0.3/20.0工业办公区0.8工业集体宿舍区

3、、其他配套用房区0.4注:1、工业厂房区、仓库区配建车位可按建筑面积(0.3停车位/100nV建筑面积)或按该区域内职工数(20.0停车位/百职工)计算。2、仓库区专指工业用地上定设的仓库区域,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区域。3、工业办公区是指在工业迂筑中用于管理和办公的区域。三、关于中小学校的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指标要求。中小学校除建设学校配建停车位外,还应充分利用操场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公共停车库,其规模要求按不少于2.5个/100平方米的学校操场用地面积指标设置。公共停车库的机动车和人行出入口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噜内部,宜单独设置,也可与学校配建停车场共用。同时,应提前考虑学校学生接送系统设

4、置,公共停车区域应与学校配建停车区域之间设置物理隔离设施,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并考虑无障碍设施。四、关于公共绿地、城市广场的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指标要求。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公共绿地、城市广场,应根据建设条件和用地面积设置公共停车场。当城市公共绿地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时,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不少于一层的地下公共停车库,其地下停车库占地面积不宜超过绿地总用地面积的1/2。五、关于特殊用地条件项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位设置要求。当受区域规划条件制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及用地客观局限等特殊因素影响不能足量设置公共停车位,或周边明显无公共停车需求,或按标准设置的公共停车位规模超过300个停车位时,可在

5、选址论证环节明确公共停车位建设指标。六、关于城市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建筑及站点周边的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要求。为响应ToD城市发展战略及加快城市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开发建设,鼓励公交出行,对城市轨道交通上盖物业建筑及站点周边的公共建筑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给予一定数量的折减,具体折减要求如下:(一)除住宅及教育、文化、医疗、体育等民生保障类用地,以及混合用地中的此类用地部分外的轨道交通场站上盖物业建筑,可按不低于应配建停车位数的65与设置,有公共停车需求的应配建一定比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位。(二)用地面积50%(含)以上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地面出入口300米范围内的非住宅类公共建筑(不含交通枢纽),可按不低于应配建停车位数的85%设置。七、关于机动车机械停车位的设置要求。新建住宅建筑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商业建筑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位数不应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总数的40%,其他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总数的60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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