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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责任追究制度1 .首问责任制。群众到街道办事询问的第一个干部职工,应当给予指导、弓I路、联系经办人,经办人不在岗的,要提供有效联系方式。2 .一次性告知制。群众到街道办事,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宜,因手续、材料不完备或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应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办理程序、受理时限或不予受理的理由。3 .否定报备制。有关部门受理申请审批报件审查时认为申请的内容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办理的报件应当实行备案。4 .限时办结制。办理服务等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制定办理时限并上墙公布。经办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超时限未办结的,服务对象可视为办事机关同意,并把办好手续送到服务对象手中,若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经办人或有关领导负责。5 .服务承诺制。各站办窗口在实行管理、服务工作中,应作出热情、方便的服务许诺。6 .被诉待岗制。工作人员因工作服务态度不好,办事效率低下等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被投诉,经查属实的,予以行政告诚或待岗。待岗人员必须按正常上班时间到单位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