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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利管理工作,促进工程局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推动工程局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工程局专利工作的任务是满足特级资质标准对专利工作的要求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为工程局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中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权利。第四条本办法
2、实施范围:工程局属各单位。第二章组织体系及职贡第五条局总工程师负责工程局专利工作,局科技部主管工程局专利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设兼职专利管理员一人。某条局总工程师是全局专利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单位和企业制定的有关专利工作政策和规定,领导全局专利的申报、管理奖励工作负宽全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局科技部是全局专利管理工作归口部门,负责执行国家、上级单位和企业制定的有关专利工作政策和规定,负责下达专利工作贡任指标,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全局专利的申报工作负宽考核各单位专利指标完成情况,落实全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第七条子公司总工程师负贡子公司专利工作,子公司科技部主管子公司专利的管理工作,
3、并设专职或兼职专利管理员一人。第八条子公司总工程师是子公司专利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公司专利的申报、管理工作,负责本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子公司科技部是子公司专利管理工作灯口部门,负责执行工程局制定的有关专利工作规定,组织本单位专利的申报,负责完成工程局专利工作指标,负贲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第九条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落实工程局专利工作指标,组织本公司专利的申报工作,负责执行工程局制定的有关专利工作规定。分公司科技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专利的申报,负责完成工程局专利工作指标,负责本单位专利管理工作。第三章专利申请第十条专利的申请程序是自下而上、动态申报。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各子公司、分公
4、司科技部门自行初步筛选,检索调研,评定技术创新性。第十一条申请决定做出后,各子公司分公司科技部门准备好专利申请技术资料,向专利行政部门办理专利申请,与专利代理人员进行专利技术文档的沟通。同时向局科技部备案。第四章专利产权的管理第十二条执行本单恒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和申请单位。下列情况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本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第十三条利用本单位的
5、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十四条工程局与其他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研究时,应签订技术合作委托协议协议中必须约定研发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第十五条每项专利在办理申请之后,由局科技部或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科技部门与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联系,办理一切与专利相关的手续并保存与专利行政部门的联系材料及凭证。第十六条局科技部建立专利档案,对全局所有专利及专利申请进行监督和管理,适时提出维持或放弃的建议。第十七条各单位在实施专利项目时应将专利实施的情况定期上报局科技部,局科技部对专利实施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是否继续实施
6、或改进的建议。第十八条工程局在专利权转让、专利许可、专利权质押、专利权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前,由局科技部组织进行专利资产评估;局科技部应定期组织评估工程局的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财务核算管理体系。第十九条工程局在实施专利保护和市场监督时,局科技部要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单位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对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第二十条专利管理人员负贡日常专利信息的收集与保管:国家颁布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与本单位技术有关的专利文献;工程局内部的专利管理规定;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技术合同文件、协议等。第五章专利奖罚
7、第二十一条工程局设立专利奖,对发明人进行奖励,以鼓励员工创新积极申请专利。奖励办法如下:(1)专利级别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申请专利时专利局认可的申请类型为准。(2)工程局收到专利证书后每件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5千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一次性奖励3千元,奖金由工程局发放。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奖励的发明人,是指单位内部专利申请单上确认的发明方案提出者。第二十三条获奖人员的奖励情况记入其业务考核档案,作为职务、职称晋升、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对未完成专利指标的单位,工程局在考核时予以记录;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给与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民事责任。某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局科技部负贡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