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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期药品、变质药品、淘汰药品管理制度一、药库、药房、病区小药柜药品必须按说明书规定储存条件分类、定柜/架放置,明确责任人。二、药柜/架责任人负责本药柜/架药品的质量管理、效期管理及数量管理。三、药柜/架的药品必须按效期的远近及时调整货位,做到近期先用。四、药品实行近效期登记、报告制度。药柜/架药品距失效期3个月的,必须在近效期药品登记报告册进行登记并向科室负贵人报告,登记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单位、数量、登记报告时间、失效时间、可继续使用时间、登记报告人姓名。科室负责人可根据临床用药情况向临床催销或进行退供方处理。药品距失效期1个月的,除有采购困难的药品外,必须下架停止销售,进行退供方或报损处理。五、药柜/架责任人未按规定定期清查药品,造成药品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查处,造成经济损失及其他不良影响的,按医院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六、国家公布或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讨论决定淘汰的药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清点集中退库或退供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