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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主张双倍工资,是否能获支持?【基本案情】许某2012年6月底从学校毕业后,进入本市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事设备调试工作.7月1日上班第一天,人事经理口头告知其每月月薪1800元、200元车贴、250元坂贴,另外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的情况,每月有不等的奖金,并要求许某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做好自己的工作.由于人事部门的疏忽没有与许某签订劳动合同。去年年底,许某因工作货任心不强,造成工作差错,被公司扣除2个月的奖金“许某愤愤不平,于是今年年初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委经过审杳依法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开庭审理,庭审答辩仲裁委在
2、开庭审理时许某认为,自己进入公司从事设品调试工作已经I年半,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尽管本人几次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始终没有签订,按照有关规定,公司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11个月.而公司在答辩时认为,由于公司经办人员疏忽,导致未与许某签订劳动介同,需要明确的是.许某根本没有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讲话要实事求是。另外其所要求的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11个月,显然有几个月已超过仲裁的时效,公司无须支付11个月的工资差额。仲裁委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公司闪为没有.按照劳动含同法的规定按时与诈某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依法支付许某应签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但是,二倍工资属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公司的惩罚,应当适用劳动争议的一般时效,即劳动争议发生之R起一年内,提出自1.i实体诉求。超过仲裁一年时效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所以,仲裁委员会对许某部分因超过仲裁时效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支持。对仲裁时效内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予以支特【仲裁结果】仲裁委经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公司应支付许某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的二倍工资差额。许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因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