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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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五届)第十号)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21年7月22日由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2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0月26日龙岩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7月22日龙岩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治措施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保

2、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建筑物、构筑物拆除),物料混合、装卸、运输与堆存,绿化作业,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工业生产等活动以及土地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监管、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主体、公

3、众参与的防治机制。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统筹协调、长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资金保障机制,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管理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协调和督促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履行扬

4、尘污染防治管理职责,建立、维护扬尘污染监测网络,会同有关单位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并负责对工业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和物料堆放场所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与维护施工、职责范围内房屋征收项目拆除工程以及建设项目已办理施工许可但因分期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房屋、市政建设项目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道路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城市道路、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城市绿化养护作业,违反城乡规划的建(构)筑物拆

5、除,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消纳,以及建筑垃圾消纳场、建筑渣土综合利用处理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和水路运输以及工程施工、公路保洁和绿化养护作业、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公路和港口码头建(构)筑物拆除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利工程施工、河道管理范围内砂场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土地收储项目拆除工程以及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等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划定运输建筑垃圾、砂石、水泥

6、、煤炭、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车辆禁行、限行的区域和时间,并依法查处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与扬尘污染防治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防治的公益宣传,并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制定、实施扬尘污染防治行业规范,推行绿色施工管理,加强企业和行业自律管理。第二章防治措施第八条机关、学校、工厂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小区,应当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九

7、条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及时足额拨付;(二)在施工承包合同、工程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责任,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三)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建筑土方和建筑废弃物的运输处置工作,督促施工单位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建筑土方清运、建筑废弃物处置协议;(四)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裸露地面进行防尘覆盖;对闲置三个月以上的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第十条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将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纳入监理范围;(二)建立

8、监管台账,记录监管情况;(三)发现施工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使用计划,保证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款专用;(二)在施工主出入口外墙上或者其他显著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三)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并与具备相应资格的运输企业、建筑废弃物处置场所签订处置协议,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和建筑废弃物;(四)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的扬尘污

9、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并与分包单位签订相关管理协议,督促分包单位全面落实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施工工地周围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围挡或者围墙;(二)施工工地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喷雾系统,配置使用移动喷雾装置、洒水车等降尘设备;(三)施工现场的物料装卸、堆放以及工程渣土和建筑垃圾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密封、洒水等防尘措施;(四)施工工地内的主要道路、作业区、生活区应当进行硬化处理;(五)施工工地的出入口通道及其周边道路应当保持清洁,施工工地出入口内侧应当安装车辆冲洗设备,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六)施工工地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因特

10、殊情况需要现场搅拌的,应当采取符合规范的降尘防尘措施;(七)施工现场进行切割、钻孔、凿槽等易产生扬尘的作业时,应当采取湿法作业、密闭作业等抑尘措施;(八)施工作业产生泥浆的,应当设置泥浆池、泥浆沟,确保泥浆不溢流,废弃泥浆采用密封式罐车清运;(九)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安装在线监测视频监控设备的,应当安装并与有关部门联网;(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密目防尘安全网,网间连接应当严密;(二)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喷淋系统;(三)楼层

11、内、高空平台的建筑垃圾清理,应当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抑尘措施,并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撒。第十四条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拆除作业,应当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闭式防尘网;(二)在不影响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全程采取持续加压洒水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第十五条城市道路、地下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采取覆盖或者洒水等防尘措施。第十六条城市绿化作业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绿化作业种植土在四十八小

12、时内未使用或者无法及时清运的,应当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道路中心隔离带、分车带以及路边实施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缘石至少三厘米。第十七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当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易产生扬尘的装饰装修材料应当采取覆盖措施,粉末状材料密封存放;(二)墙体拆改、机械开槽作业时应当采取局部覆盖、喷淋等防尘措施;(三)装饰装修垃圾应当及时清理、密闭清运,并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第十八条贮存工业物料、建设物料、建筑渣土、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加强物料堆积、装卸、传送等环节的防尘抑尘,并遵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堆场地面按照规定或者

13、项目环评要求进行铺装、硬化;(二)堆场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冲洗干净方可驶出;出入口处道路应当及时清扫和冲洗;(三)贮存煤炭、煤砰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四)频繁装卸作业的,应当在密闭空间进行;露天装卸作业的,应当采取喷淋、洒水等防尘措施;(五)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传送、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六)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当采取覆盖、固化、洒水或者绿化等防尘措施。码头、垃圾处理和消纳场所,应当

14、实施分区作业,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九条公路和道路的管理者、产权人应当加强公路和道路的保洁与维护,按照作业规范进行清扫,并及时修复破损的公路和道路,避免扬尘产生。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应当达到本市执行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规定:(一)城市主次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清扫,其他道路逐步推广机械化吸尘式清扫;(二)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抑尘措施;(三)道路洒水或者喷淋应当按照管理部门规定的作业频次进行并保持作业车辆干净;(四)道路冲洗后两侧的泥土、泥浆及垃圾应当及时清理;(五)下水道清疏的污泥应当在当日清运,不得在道路上堆积。旅游景区、广

15、场、公园、车站、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清扫保洁,防止扬尘污染。第二十条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应当安装定位装置、密闭运输,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在规定的场地倾倒,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第二十一条城市建成区内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裸露土地,应当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生态型硬化、透水性铺装等措施,具体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单位管理范围内的裸露土地,由该单位负责;(二)居住区内的裸露土地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河道沿线的裸露土地,由行使管理职权的机构负责;(四)储备土地由土地储备管理机构负责;(五)其他区域内的土地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主贝。第二十二条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采取以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的物料堆放场,除使用临时用地外,应当采取建设密闭罩棚、挡风墙等永久性防尘措施。场外堆存或者使用临时用地堆存的砂子、石子应当采用防尘网或者防尘布覆盖。(二)装卸物料的操作区域应当设置喷淋装置对砂石进行预湿处理。(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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