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开挖与基坑围护工程施工管理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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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方开挖与基坑围护工程施工管理规程用于指导工程管理人员对土方开挖与基坑围护工程进行全面质量控制,确保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2适用范围适用于建(构)筑物地下室及地下结构的土方开挖与基坑围护工程设计及施工过程各阶段的质量控制。3职责3. 1总工程师办公室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分发及解释,参加基坑围护设计方案评审,并审批基坑围护设计及施工方案;3.2项目公司工程部负责本规程的具体实施。4工作流程施工准备5管理过程5.1 事前控制5.1.1 基坑围护设计方案应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施工方便的原则。5.1.2 通过地质勘察查明基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别、结构、厚度及不良地质作用,查明场地地

2、下水性质、埋藏条件、渗透系数,并结合场地原有建筑、市政等查明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的分布、结构及其重要性。5.1.3 根据地下室结构底板施工图及场地标高,考虑集水井、承台、下翻梁及垫层厚度等确定基坑开挖深度,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地质条件及开挖影响范围内建筑物、管线等的重要性确定基坑安全等级,选择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基坑围护方案设计,并根据公司程序要求组织内部评审,做好记录。5.1.4 1.4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在浙江地区,当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m或地下三层以上(含三层),或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

3、时,应按规定组织专家组论证,并做好记录。5.1.5 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编制土方开挖及基坑围护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政府相关部门论证、审批。以及根据公司相关规程要求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做好记录并报总工程师办公室审批。5.1.6 检查地质勘察报告、基坑围护设计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全。5.1.7 检查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单位准备情况。5. 1.7.1检查施工单位人员、机械设备是否按合同及施工方案要求进场到位;5.1. 7.2检查施工单位对周边环境是否调查清楚,是否对需要保护的建筑物、管线及古树名木等采取了保护措施;5.1.7.3检查施工单位应急措施是否合理,应急

4、材料、设备是否准备齐全;5.1.7.4检查现场基准点是否已引测至基坑开挖范围外适当位置。5.1.8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及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运程合理及施工程序合理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5.2事中控制5.2.1检查原材料砂、石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检查水泥、钢材、外加剂等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是否齐全,检查进场材料是否按规定要求做好标识、堆放,并做好记录。5.2.2检查基坑边线放样定位是否准确,是否能保证围护结构放坡及地下室底板施工的需要,并进行复核。5.2.3根据设计及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委托专业监测单位进行基坑监测,做到信息化施工,随

5、时了解基坑的稳定性,并做好记录。现场监测的内容为:(1)基坑周围建筑物的沉降和倾斜;(2)基坑周围地下管线的位移;(3)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4)围护结构墙顶位移;(5)围护结构顶地面沉降和坑底隆起;(6)支撑轴力;(7)地下水位;(8)与基坑相邻的周围城市道路路面裂缝、沉降等。5.2.4检查场地布置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塔吊位置及其基础埋置深度、泵车停放位置、材料堆场、临时堆土、临时设施布置以及基坑出土路线等是否符合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5.2.5检查基坑边界周围地而排水沟,坡顶、坡面、坡脚降排水措施是否符合规范及设计要求,5.2.6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及施工方案要求做好坑顶排水及坑

6、外降排水工作。对于场地处于山谷地带或易受洪水影响时,应特别重视坑顶排水方案设计和评审工作;对于场地处于河流、湖泊附近,地下水补给丰富时,应特别做好坑外地下水堵、降、排方案设计和评审工作,保证基坑安全;检查基坑内降排水措施是否合理,地下水位控制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坑内积水是否能够方便、及时排走,保证地下室垫层、防水、钢筋及底板结构的施工不受影响。5.2.7 检查施工单位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是否与设计工况相一致。5.2.8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土方开挖,是否派专人负责现场管理、检查和监督,检查土方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对工程桩的保护措施等是否按要求严格控制,挖土过程应严禁

7、挖土机械碰撞工程桩和围护结构。5.2.9对土钉墙、水泥搅拌桩等需要满足一定设计龄期要求的围护结构,必须待龄期、强度达到要求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5.2.10对土钉墙围护结构应重点控制土钉成孔质量(直径、角度、长度)、注浆质量、拉拔力及混凝土面板施工质量;对水泥搅拌桩应重点控制成桩时水泥及外加剂掺量、桩身直径、长度、搅拌速度及超灌部分的施工等;对钻孔灌注桩应重点控制成桩的桩身质量,包括直径、长度、垂直度及混凝土充盈系数等。5.2.11土方开挖过程中应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工程部现场管理人员随时检查基坑围护结构的位移、沉降及坑顶裂缝的出现情况,检查地下水位、坑底管涌、坑底隆起等情况,发现险情及时处

8、理。5. 2.12当土方开挖完毕后,应马上进入下道工序垫层施工,土方开挖严禁超挖,严禁原土受扰动和被水浸泡,尽量减少基坑的暴露时间。5.2. 13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施工方案规定的时间和顺序拆除基坑围护支撑系统(换撑)。5.2.14当基坑围护出现异常情况时(如位移持续加大,发生塌方、坑底隆起、涌水、涌砂等),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组织进行抢险(如卸载、回填、反压、注浆等),同时应报告主管领导及设计、监理等相关单位,及时会同各相关单位或部门制定加固方案,并立即组织实施。5.2.15施工过程中必须整理的保证资料(1)定位记录;(2)原材料合格证及复试报告;(3)焊接报告;(4)隐蔽

9、验收记录;(5)试块报告等。5.2.16基坑围护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收听天气预报,做到防范于未然。遇恶劣天气应停止施工并做好安全保护措施。5.3事后控制5.3.1督促土建总包施工单位和土方开挖基坑围护施工单位做好交接工作。5.3.2地下室结构施工完成后,取得基坑检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对围护结构的安全、稳定情况作出评价。6.编制依据6.1建筑施工手册6.2地下工程设计施工手册6.3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6.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6.5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I20-99)6.6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I20-1999)6.7建筑基坑工程技术

10、规程(浙江省标准J1.oO36-2000)6.8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附录:强制性条文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其中9.1.3、9.1.6、9.2.8为强制性条文。9.1. 3基坑开挖与支护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1支护体系的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和选型;2支护结构的强度、稳定和变形计算;3基坑内外土体的稳定性验算;4基坑降水或止水帷幕设计以及围护墙的抗渗设计;5基坑开挖与地下水变化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的变形及其对基础桩、邻近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的影响;6基坑开挖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及基坑施工过程中的监测要求。9.1.6土方开挖完成后应立即对基坑进行封闭,防

11、止水浸和暴露,并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施工。基坑土方开挖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不得超挖。基坑周边超载,不得超过设计荷载限制条件。9.2.8支护结构的内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其中3.1.4、3.1.5、3.1.6、8.1.4为强制性条文。3.1.4 支护结构设计应考虑其结构水平变形、地下水的变化对周边环境的水平与竖向变形的影响,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和对周边环境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应根据周边环境的重要性、对变形的适应能力及土的性质等因素确定支护结构的水平变形限值。3.1.5 当场地内有地下水时,应根据场地及周边

12、区域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情况和支护结构与基础型式等因素,确定地下水控制方法。当场地周围有地表水汇流、排泻或地下水管渗漏时,应对基坑采取保护措施。3.1.6 根据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基坑支护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1基坑支护结构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计算内容应包括:D根据基坑支护形式及其受力特点进行土体稳定性计算;2)基坑支护结构的受压、受弯、受剪承载力计算;3)当有锚杆或支撑时,应对其进行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2对于安全等级为一级及对支护结构变形有限定要求的二级建筑基坑侧壁,尚应对基坑周围环境及支护结构变形进行验算。3地下水控制计算和验算:1)抗渗透稳定性验算;2)基坑底突涌稳定性验算;3)根据支护结构设计要求进行地下水位控制计算。8.1.4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层底作用有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可采取水平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1999,其中3.7.2、3.7.3、3.7.5为强制性条文。3.7.2基坑边界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3.7.3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3.7.5基坑开挖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状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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