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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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杳。第四条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主体业态以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不可以复选。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

2、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可以复选。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第五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管理三类。食品销售,包括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包括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半成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其中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央厨房申请。食品经营管理,包括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餐饮服务管理等。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

3、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应取得相应的经营项目。食品经营者从事下列经营行为,可以申请简单制售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中标注简单制售:(一)即食食品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制售行为;(二)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已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的,不需要另行申请相应的仅简单制售经营项目。第六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址一证”原则,仅申请食品经营管理类的食品经营者除外。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

4、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经营场所与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载明的地址不一致,其上级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前置审批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具情况说明确认的地址可以作为经营场所。船舶食品经营的许可及报告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客运船舶经营期间主要靠泊点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如果无法确定主要靠泊点,船舶食品经营的许可及报告管理工作,由经营主体注册登记住所地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负责。第七条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多项目经营的,按实际经营的所有项目申报。第八条食品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当根据主体业态和

5、食品经营项目进行分类审查,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延续食品经营许可且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门牌号改变但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的)以及申请注销的,可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有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第九条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相应的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食品经营企业应按照规定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三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体检合格)方可上岗工作。患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食品经营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

7、污染源25米以上。第十五条食品经营场所布局、流程应合理,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第十七条食品经营者采购和使用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查验食品相关产品产品合格证明的制度,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采购和使用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建立查验供货商许可证的制度。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器具、餐饮具等材质应无毒、无味、抗腐蚀,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第十八条无实体门店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应具有与经营的食品类别、数量相适应的固定食品经营场所,贮存场所视同

8、食品经营场所;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贮存场所、人员及保证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和规范等均应符合本章通用要求。第十九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检验的条件。自行检验的,应设置相应的检验室,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与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的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检验项目包括农药残留、兽药残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第三章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一节通用要求第二十条餐饮服务场所应选择地面干燥、有绐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区域,应设置相应的初加工、切配、烹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操作场所,以及食品贮存

9、、更衣、清洁工用具存放场所等。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外,其他场所均应当设在室内。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第二十一条食品制售活动宜将关键部位和重要环节通过明厨亮灶方式进行展示。第二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第二十三条食品处理区地面的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耐腐蚀,地面平坦防滑、无裂缝、无破损、无积水积垢,结构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装的篦子应使用金属材料制成,篦子缝隙间距或网眼应小于IOmmo第二十四条食品处理区墙壁的

10、涂覆或铺设材料应无毒、无异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洗。食品处理区内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应铺设15m以上、浅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墙裙。第二十五条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闭合严密,采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结构上应易于维护、清洁。需经常冲洗场所的门,表面还应光滑、不易积垢。餐饮服务场所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窗应安装空气幕、防蝇胶帘、防虫纱窗、防鼠板等设施,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cm,门的缝隙应小于6mm。防蝇胶帘应覆盖整个门框,底部离地距离小于2cm,相邻胶帘条的重叠部分不少于2cm。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风口、换气窗外,应加装不小于16目

11、的防虫筛网。第二十六条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无毒、无异味、坚固、无裂缝、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具备防止鼠类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条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饪、食品冷却、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区域天花板涂覆或装修的材料应不吸水、耐高温、耐腐蚀。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洁的餐用具暴露区域上方的天花板应能避免灰尘散落,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较多区域的天花板有适当坡度。第二十七条食品处理区应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食品制作需要。第二十八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设施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洗手设施附近应配备洗手用品和干手设施等。第二十九条食品处理

12、区内的操作场所应根据制作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产品原料应分别设置清洗水池。应分别设置盛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产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条食品制作使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制作现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应配备符合相关规定的净水处理设备或者煮沸设施设备。使用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及一次性餐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第三十一条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与设备的容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应分别设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洁工用具的清洗设施、设备,并有明显的区分

13、标识。采用化学消毒方法的,应配备计量工具,分别设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应采用不透水、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应设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专用保洁设施。保洁设施应采用不易积垢、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清洁工用具等存放设施应与食品存放设施、餐具保洁存放设施有明显的区分标识。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第三十二条食品处理区应设置非手动带盖的废弃物存放容器。废弃物存放容器应与食品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三条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设备应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第三十四条根据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应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者贮存场所、贮存设施以及冷冻

14、、冷藏设施。按照规定需留样的,应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同一库房内贮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的,应分设存放区域并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库房应设通风、防潮设施。冷冻、冷藏柜(库)应设有可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第三十五条食品处理区产生油烟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装置。产生大量蒸汽的设备、工序上方,应设置机械排风排汽装置。第三十六条更衣区与食品处理区应处于同一建筑内,应位于食品处理区入口处附近,更衣设施的数量应满足需要。第三十七条卫生间不得设置在食品处理区内,卫生间出入口不应与食品处理区直接连通。卫生间应设置独立的排风装置,排风口不应直对食品处理区或就

15、餐区。卫生间的排污管道应与食品处理区排水管道分开设置。卫生间出口附近应设置符合条件的洗手设施。第二节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许可审查要求第三十八条从事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进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却和分装、分切操作的(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的除外),应分别设置相应的专间。第三十九条从事备餐,自制饮品制售(在封闭的自动设备中操作和饮品的现场调配、冲泡、分装除外),果蔬拼盘等的制作,仅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对预包装食品进行拆封、装盘、分切、调味等简单制作后即供应的,调制供消费者直接食用的调味料,应设置专间或专用操作区。第四十条专间要

16、求(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应设置可开闭式食品传递窗口,除传递窗口和人员通道外,原则上不设置其他门窗。专间的墙裙应铺设到墙顶。专间的门、窗应闭合严密、无变形、无破损。专间的门应坚固、不吸水、易清洗,能自动关闭。专间内外运送食品的窗口应专用,大小以可通过运送食品的容器为准。(二)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专用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水龙头和废弃物容器盖子应为非手动开启式。(三)专间入口处应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设施,水龙头应采用非手动开启式。(四)应配备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第四十一条专用操作区要求(一)与其他场所相对独立,专区专用,应设立专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设备和清洁工具。(二)专用操作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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