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21年度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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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21年度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函吉民函2022)25号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省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省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函告如下:一、年检范围2021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二、年检时间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三、年检内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

2、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四、年检程序2021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一)网上填报。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分步填报。(二)财务审计。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形成财务审计报告。(三)年检初审。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初

3、审结论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理事会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四)年检审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财务审计报告党组织成立批复(红头文件)(未成立党组织的提交派出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相关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理事会初审意见)登记证书(副本)及上一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扫描或者拍照),上传至年检系统。根据年检工作需要,省民政厅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年检系统填报信息进行年检。(五)年检结论。年检结论通过吉林省

4、民政网站进行公布。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404室加盖年检结论戳记。五、年检审查标准2021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L省民政厅根据年检材料,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确定2021年度年检结论。(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

5、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 .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2 .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3 .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4 .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5 .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6 .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7 .2021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8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9 .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10 .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IL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12 .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13 ,不具备法律规定

6、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14 .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15 .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16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17 .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18 .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19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S)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1 .应建未建党组织和未开展党建工作的;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4 .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5 .无固定住所

7、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6 .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7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8 .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9 .设立分支机构的;10 .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11 .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12 .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13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14 .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15 .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

8、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六、有关要求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于8月15日前作出初审结论。各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

9、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虚假填报年检材料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咨询电话:吴老师0431-89152068赵老师0431-80782329刘老师0431-89152155附件:系统操作指南吉林省民政厅2022年6月29日系统操作指南省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检查,依据民政部年检信息填报平台实施。目前本平台还在试点期间,仅支持吉林省本级、长春市本级、长春市朝阳区所属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填报使用。1.登录网址https:(使用谷歌浏览器),进入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界面。全国民政政打信息系统3国政一(化政旁服务平台(

10、试运行)BS=9个人%WRSKttS好详民政政务服务一网通办XK1Mtft*Q*i2个人服务傩l Atjt 1-1.已注册的社会组织,点击“登录”输入账号、密码进入系统。忘记账号或密码的,可通过下方“忘记密码/忘记账号”功能,按提示找回。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IIw.金-y产叠用*叁国梅也欣SWrAASU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以运行)前个S5LM5Sa民豚务专SS领场专Ii魅福也坚票寓掰骊i黑胸关t出#14E即Lt-M?陷统般电Fm二陞R际见、/,tiN,那r4omrm-如游V粉左!匕卜*、2K牛狗班*用询1-2,新用户,点击“注册”-“法人注册”进入注册界面,按照提示注册账号,注册

11、信息应与登记信息一致,注册后账号密码请妥善保存。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低运行)gmWfl个人务法人务SRSR )5WK Hfll民政政务86务一网通办NRCflEMBSI争6M! I IJMmMt 方 Aa AftJt,A血桃做LMAlWH&eflimoM2nr*nvM0mM全国民政政务信息系统SJtt*MtSi2tasuutu*8*aABtMW*e个人服务UiM傩JgaJ/SSKfi*负B3MD.0MAP.QM,M1力媪升H安宝IoafIMw0awaAWDygIHMraAMMAW&BaAttMFewQImMKtMnnnSM2M*naA*E8!MLMIXJtaAfteMA4Um(tWM8;Mu

12、mmQOTLAUUr*AMQMMOMMflHmma.caew.e4Mr,WRy.AMUJNlQMLMBUmSClMRW(Ra-MMMVtraAlMG)32.登录账号后,点击法人服务,并选择社会团体年检年报(试点)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年报(试点),点击“在线办理”,进入年检填报界面。tA AtJL AWS民政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个人服努lJUiMMMeatMmtsM命亶记tlflMRMMISM民政一体化政务方平台(域运行)mnflRfl0方区 W环除O.ll全OH民政政务值电系统rtDfflwIJ:9HSA现:杜合国体全EBnB5tWi疗会SKWIMfe吐会cm*收旗MUMHtASM畲BPi会团体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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