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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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厂房出租管理,提高工业土地产出效益,优化产业空间布局,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天津市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天津市高耗低效工业企业整治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特制定区工业厂房出租管理办法,具体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厂房租赁形式入*工业园的企业租赁备案。但小微园、产业园(非单体制造业项目)、孵化器、加速器等平台除外,按照现有厂房使用审批政策予以执行。二、租赁条件(一)出租厂房条件L出租的工业厂房须权证齐全,已办理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手续

2、(通过消防竣工备案或验收合格),满足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标准且入驻产业类型与厂房现状消防技术相匹配,厂房产权明晰。2 .出租厂房需报请属地街道备案,并纳入厂房出租备案库。3 .新出租厂房原则上须为出租给一个企业的独栋或单层厂房。4 .出租厂房原则上属非招商引资供地项目的厂房。涉及招商引资供地类用地用房出租的,要严格按照“产业项目投资合同”执行,需经区招商局审核同意。根据已供地工业投资项目达产验收考核通知的要求,其中,对2011年以后供地项目需达产考核合格,方可备案;对2011年前供地企业,需与管委会签定“产业项目投资补充合同”后,方可备案。司法拍卖项目参照执行。(二)承租厂房项目条件L承租项目必

3、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产业政策及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凡属于国家、省产业准入指导目录内及关于建立天津市级三大功能性平台产业管理引导机制的实施意见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予办理厂房出租及项目准入相关手续。原则上禁止铸造、锻造、冶炼、电镀、金属表面处理、造纸、印染、化工、轧钢、橡胶、木制品、建材、石材加工、食品加工、危险化学品生产存储、热处理、涉爆粉尘、喷涂加工、涉氨制冷等项目入驻。优先支持和鼓励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智能电气(电子)装备、高端成套机械设备制造产业及其他传统优势产业发展。5 .承租企业涉及的装修、设备安装、生产工艺,应符合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型等级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厂房建筑安全。

4、6 .承租企业如需转租的,应在转租前取得审核备案。三、审核备案流程(一)出租厂房备案L办理出租厂房备案手续。出租业主向属地街道提交出租工业厂房的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房产证或有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通过消防竣工备案或验收合格)等,由街道审核通过后予以登记备案。2.建立动态出租厂房备案库。各街道须动态更新已审核通过的备案出租厂房,建立出租厂房备案库,并实时向社会公布。(二)办理承租项目申报拟承租厂房的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前须向属地街道提交承租申请,并提供具体申报材料:1 .出租企业情况登记表;2 .承租企业情况登记表;3 ,厂房租赁双方签订租赁企业承诺书、企业履约监管书;4 .出租厂房土地证

5、、房产证(不动产权证)、土地出让合同或相关政府部门认可的证明手续;5 .承租企业原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6 .承租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及纳税证明(初创企业无需提供);7 .如属新建项目厂房的,需提供政府部门达产验收考核意见书。(S)准入审核L街道审核。各街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出租厂房条件和承租项目条件,对申请承租项目组织审核,备案通过后报区经济发展局。区经济发展局将已备案的承租项目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2 .区相关部门联查。经属地街道审核通过的承租项目,凭街道审核盖章通过的承租企业情况登记表,到区经发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

6、、审批局等部门办理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在办理审批手续时需核查承租企业情况登记表。3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企业注册或变更等登记手续时,对非鼓励类产业的承租企业和未经街道备案的承租企业,要做好引导工作和整治风险提示。四、监管措施(一)明确厂房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厂房出租企业的主体责任。根据“谁投资谁承担,谁所有谁管理,谁出租谁负责”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租赁双方分别承担厂区和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进行统一管理。(二)承租企业自承租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每年亩均税收须达到1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500平方按1亩

7、计算),并由租赁双方签订承诺书及企业签订履约监管书。如承租企业入驻两年,每年亩均税收未达到承诺书及企业履约监管书要求的,亩税差额部分由出租企业补缴。如逾期未缴纳或不按规定补缴的,则将出租企业列入重点整治对象。(三)未经属地街道审核备案的承租企业,相关部门在办理环评、安评、能评审批手续前要充分征求街道、区高耗低效企业整治领导小组意见。同时,对未经属地街道审核同意的承租企业,暂缓办理环评、安评、能评审批手续。对未经属地街道审核备案的重点整治对象,按规定督促整治到位。(四)对符合产业导向、节能环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要求,但对相关审批手续不完善的已承租企业要按规定给予补办。(五)对不符合行业监管要

8、求的已承租企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招商、市场监管、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职能部门,按照要求加大整治力度,促其整改提升达到规范要求;对不能整改提升的已出租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按规定依法予以处置。(六)从严处理租赁双方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项目等行为。如发现实际承租项目与承租项目申报备案的产业、经营范围、面积不相符的,由属地街道牵头对租赁双方开展约谈,并责令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督促整改,督促不按规定整治的出租方解除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七)承租企业必须是营业执照、税务注册登记在的法人企业,不得以分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区外企业入租,且入租后三个月内未符合企业注册地、税务关系迁入

9、,将列入出租企业重点整治对象。(A)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中,属供地项目企业未经备案出租的,其出租面积不予核减。不符合上述1-8项监管措施的承租企业不得享受财政奖补政策。五、工作要求(一)街道和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行业监管责任,按职责分工抓好安全、消防、环保、能耗等有关工作。街道对辖区现有厂房内的承租企业进行定期排查清理、建册,实行分类管理。(二)街道牵头,定期开展无合法场所、无安全措施、无证经营、无环保设施等“四无”生产经营单位整治,涉及无需许可的无证照经营由市场监管分局依法查处,无安全保障的由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责令停产整改到位,无合法场所及危房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交通和建设局依

10、法拆除或整治到位,无环保设施的由生态环境分局依法立案查处。(S)亩均税收指标计算。亩均税收二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二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四)建立厂房租赁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管委会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经济发展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各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负责人为成员,定期组织开展分析研判、工作交流和协调解决租赁厂房及入租企业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业厂房租赁规范各项工作有力推进。六、其他本办法自2022年5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司法拍卖形式投资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局、招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市场监管分局、行政审批局及各街道具体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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