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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财政科研项目及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包括学院作为项目牵头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项目合作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承担科研任务所涉及的各级各类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第四条各级各类财政科研项目获批后,列入学院年度科研计划。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第二章项目管理与主体责任第五条学院建立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
2、单位(系部、科研平台)、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科研项目管理协同机制。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应的规定填报任务书、预算报告、有关检查报告等,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处。根据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制定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科研工作。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及学院组织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本部门申报项目的评审,按照项目及经费管理的要求,对项目的立项、执行与结题进行监管,并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科技处负责项目的管理。建立专家评审机制,组织项目
3、申报、立项开题、中期检查;审批或审核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及使用,组织项目的结题、结账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财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和审核,负责项目经费的核算与监督,负责做好项目经费决算与结题结账等工作。第六条科研项目如需变更研究计划、调整人员和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与项目承担单位须将变更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科技处,经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因工作调动、辞职等原因离开的项目组成员,应办理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仪器设备等移交手续;对未能按原计划完成或不能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学院将按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冻结、停拨经费,追回经费。第三章经费管理第七条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4、,遵循“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效益,规范使用、及时结账”的原则。项目组应根据研究目标和任务,合理编制预算并严格执行。财政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单独设立经费科目;专款专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第八条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第九条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数据采集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一)自然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
5、。1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变,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2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3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4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5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
6、通费用等。差旅费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6 .会议费:是指因项目研究需要举办的业务性会议(如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答辩会等),会议次数、天数、人数以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等,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确定,按学院会议费管理规定执行。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项目经费中支出;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7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
7、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8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9,劳务费:是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安徽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据实编制。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
8、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IOOO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上级主管部门对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如有新规定,按照有关新规定执行。(二)社会科学类项目直接费用。1 .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2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3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
9、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4 .设备费:(同自然科学类项目设备费)5 .专家咨询费:(同自然科学类项目专家咨询费)6 .劳务费:(同自然科学类项目劳务费)7 .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8 .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十条财政科研项目中直接费用的使用和审批程序:(一)项目经费转入学院
10、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报经费使用计划,科技处审核通过后下达经费拨款单,项目负责人按预算科目使用经费。(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二)经费报销审批权限为:1. 3000元以下,项目负责人审批;2. 300010000元以内,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科技处负责人审批;3. 10000以上,项目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科技处负责人、院长和财务处分管领导共同审批。第十一条间接费用是指学院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院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下称“间接成本”),以及绩效
11、支出等。第十二条间接费用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额度核定: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类别及国家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二)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S)规范使用:间接费用预算额度不予调整,间接费用应规范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第十三条间接费用预算及核定比例(一)各类财政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及核定比例应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见表1)。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二)足额预算:间接费用应按相应规定比例足额计提。(S)绩效支出安排与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工
12、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四)应设立间接费用的项目类别:公开竞争研发项目。对于稳定支持和后补助科研项目(包括其他非公开竞争研发项目),相关费用已通过部门预算等渠道安排,不予列支间接经费。第十四条间接费用的额度(一)学院独立承担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额度根据项目类别及资助总额核定。(二)学院作为参与项目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参与项目经费占项目总经费比例分配;若项目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提供项目总经费预算及分配方案,经审核后按项目组分配方案执行。第十五条间接成本计提各类财政科研项目间接成本按照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核定。设立间接费用的项目的间接成本从间接费用中扣减;
13、不列支间接经费项目的间接成本从直接接费用中扣减。第十六条间接成本使用范围与审批:科研条件支撑费(间接成本的50%),指科研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对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使用费、水电气暖消耗费、固定资产房屋设备折旧费、图书馆及资料室使用费、网络信息运行管理服务费;低值易耗品摊销费等各支撑条件费用的补助支出。由学院统筹安排使用。科研开发基金(间接成本的50%),指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等管理工作经费,以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论证、检查审计等监督工作经费。支出范围为:差旅费、会议费、评审会专家费、专家咨询费。列入学院年
14、度预算。第十七条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一)扣除学院计提部分,剩余均为绩效支出。(二)项目执行期间支付绩效支出的70%。项目负责人根据经费执行进度、项目已实现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分次发放阶段性绩效支出。对于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在项目中期考核之前发放额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50%o项目在档案验收、财务验收、业务验收合格后,支付绩效支出的30%o(S)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提出分配方案。科技处审批绩效支出分配方案。(四)绩效支出发放流程为:学院收到科研项目经费来款,办理收入入账时按比例一次性提取绩效支出到项目绩效经费科目。项目负责人填写大学城市建设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
15、请表提出“绩效支出申请”,明确发放人员及额度,经项目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批并经财务处审查后发放,绩效支出从项目绩效经费科目发放。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一)未按要求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三)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四)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院声誉的行为。对于前款各项情形,学院有权
16、追回已发放的绩效支出。第十九条项目任务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四章预算管理与调整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要求,结合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预算包括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来源预算是指有自筹经费来源的,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应经学院财务处、科技处等相关部门审核。第二十二条学院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的项目任务,根据学院承担的项目经费部分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占项目经费相应比例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第二十三条科技处在启动项目申报工作时通知财务处,提供预算编制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