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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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航道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养护管理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除长江以外的航道上从事航道养护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航道养护分为日常养护和应急抢通。日常养护包括例行养护和工程养护。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并负责淮河干线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省地方海

2、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省航道养护的行业指导、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和技术核查等事务性工作,并与所属的淮河航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淮河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航道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的事务性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航道养护需要,通过财政预算以及依法依规的其他方式筹集航道养护资金。第五条航道养护管理工作坚持“管养并重、绿色生态、分类维护、突出重点、保障畅通”的原则。鼓励采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先进养护技术,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提高航道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

3、。第二章养护计划第六条航道养护计划是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所辖航道日常养护、应急抢通等组织编制的年度性工作安排。航道养护计划应当包括航道养护内容、养护标准、工作量、生产安全、质量和绿色环保目标、养护费用等。航道养护标准包括航道养护类别、维护尺度及航道年通航保证率、船闸年通航时间保证率、航标养护正常率等。航道养护类别应根据航道养护技术规范,结合航道实际通过量研究确定并且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动态调整。第七条航道养护计划应当根据航道现状技术等级,按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养护计划的制定应做好与预算编制的衔接工作。淮河干线航道养护计划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制定,报

4、交通运输厅审核。航道条件、航运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更新航道现状技术等级并相应调整养护计划。第八条辖区界航道、跨辖区河流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协商确定,相互协调;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通航建筑物的养护停航安排还应当合理衔接。第三章养护实施第九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航道养护计划组织实施航道养护。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具体实施航道养护,不具备条件时,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航道养护。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可以协助航道养护管理部门编制航道养护计划。第十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

5、例行养护巡查、扫测等。一类、二类养护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少于2次,三类养护航道全线养护巡查每月不小于1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加强一类、二类养护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建立航道水下断面监测制度。一类养护航道每2年进行一次水下全断面扫测。二类养护航道每3-5年进行一次水下全断面扫测。河(湖)口、桥区等较易淤积的特殊航段断面监测频率应适当加大。通航建筑物及其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由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按照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负责养护管理,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计划修理,保持设施和设备正常运转。第十一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做好所辖航道沿线航标等助航设施的维护管理。发光

6、航标不能正常发光、浮标灭失或者移位的,应当立即组织更换修复;其他航标及标志、标牌被盗、损毁、倾斜等,应当及时组织恢复完成。第十二条发现无主碍航沉船(物)时,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及时设置标志,并及时组织打捞清除。可能影响航道通航安全的,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及时通报所在地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第十三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在航道巡查、扫测等过程中,发现航道实际尺度达不到航道维护尺度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船舶通航安全要求的情形,应当及时进行养护,并报告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工程养护。第十四条工程养护项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养护项目设计。设区的市

7、(省直管县)航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所辖的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淮河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淮河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一般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项目设计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工程养护项目的设计文件编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二)工程养护项目设计审批。工程养护项目设计由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批复。淮河航道工程养护项目设计由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审查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概(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等。批复内容主要包括

8、项目实施单位、建设规模内容、工期、投资等。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航道工程养护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三)根据批准的预算和项目设计文件,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施工单位;(四)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五)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和规程等要求组织工程实施;(六)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第十五条工程养护项目必须按批准的概(预)算和标准、规模、内容组织实施。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项目变更管理,落实设计、施工、监理和项目单位各方签字审核要求。变更超过批准概算10%或建设规模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报原审批单位办理变更设计批复。第十

9、六条工程养护项目按照规定做好竣工决算审计或者相关专项审计。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部门或按照规定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第十七条工程养护项目完工后,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淮河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航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航道损坏、阻塞等突发事件,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抢通,并按照应急预案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留航道应急抢通工程的相关影像、文字、图纸等资料。符合财政部和交通

10、运输部内河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的,可以申请中央财政航道应急抢通补助资金。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枯水期加强与上下游水工程运行和管理单位的应急调度协调,以保证足够的下泄流量和通航水位并及时通报水情调度信息,保障航道维护尺度和通航建筑物运行安全。在洪水期、枯水期及其他特殊水文、气象条件下,或者重点时段、重大突发事件等特殊时期,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增加航道巡查频次,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应当增加运行监测频次。第二十一条航道养护应当避免可能造成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或者在通航高峰期作业。实施航道疏浚、清障等影响通航的航道养护活动,或者确需限制通航的养护作业,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

11、当提前向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实施养护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养护作业完成后,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及时撤除相关作业标志,清除影响航道通航条件的其他残留物。实施应急抢通的养护船舶作业时,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可以在不影响过往船舶安全通行的前提条件下,在执行该作业所必需的限度内确定航行路线和方向,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进行航道养护作业可能造成航道堵塞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船舶疏导方案,并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实施航道养护

12、的单位报告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通告,并提前通报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第二十三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处置航道养护疏浚土。鼓励对疏浚土资源再利用。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再利用疏浚土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二十四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绿色环保的要求,采用节能环保的设备设施和作业方式。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标准,对航道养护情况进行年度技术核查。航道养护技术核查可以委托第三方技术咨询单位开展。第二十六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留存航道养护作业相关技术资料,其中航道测绘资料等应

13、当长期保留。相关技术资料作为年度技术核查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七条实施航道养护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航道养护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第四章信息公开第二十八条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所辖航道的维护尺度、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等航道公共服务信息。五级以上航道的维护尺度每月至少公布一次,通航建筑物停航复航安排至少提前30日公布,应急停航应当及时公布。第二十九条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并定期更新,公布前应当进行技术和保密审查。内河等级航道图中应当标注航道尺度、航标、通航建筑物,以及桥梁、隧道、港口设施等信息。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组织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内河电子航道图的生产和应

14、用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第三十条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建设航道运行监测和预警系统、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系统,推进航道通航条件信息共享。第五章养护资金申请第三十一条淮河干线航道养护资金根据养护需要,由省级财政承担。淮河干线以外的其他航道养护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集,省财政对省干线航道工程养护项目按照工程决算投资的85%进行补助(其中皖西大别山革命老区和皖北地区工程养护按照工程决算投资的90%进行补助)。干线航道工程养护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分年度预拨,项目完成后进行资金清算。第三十二条申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干线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由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上年6月底前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交申请

15、材料,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和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申请的补助资金应于当年使用完毕,当年不能按计划实施的项目一律不得申请补助资金。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申报项目的技术性合规性审核,并提出全省干线航道工程养护项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需求。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采取重点检查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航道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航道养护监督重点对航道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养护技术核查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第三十五条航道养护技术核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核查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类评价。设区的

16、市(省直管县)航道管理服务机构开展自评自查,设区的市(省直管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核查,形成技术核查报告。省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对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航道养护技术核查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淮河干线航道养护工作进行技术核查),形成核查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核。省交通运输厅将养护技术核查结果纳入省交通运输年度工作考核。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当地财政部门的衔接,确保航道养护资金财政转移支付及时到位。航道养护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或者挪用。第三十七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隐匿、谎报或者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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