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与司法-文档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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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时代自媒体与司法一、自媒体的概念及特征自媒体是指一个一般市民或机构组织能够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访问网络,通过现代数字科技与全球学问体系相联,供应并共享他们真实看法、自身新闻的一种途径和即时传播方式1。当前,以微博为代表的自媒体,己成为网络传播最活跃的主体和新兴舆论场,并且对传统的官方主导舆论形成挤压冲击。(一)自主化特点区分于传统媒体(广播、电视、报纸等)的“自上而下”、“点对面”的特点,自媒体为公众搭建了一个准入门槛更低的平台,通过微博、微信、网络论坛等依托互联网的新媒体,公众可以自主的传播信息并发起话题探讨。(二)交互强,传播快的特点自媒体之所以影响日益增大,就在于它快速

2、传播的特点。它是一种网状的多中心传播方式,在信息网中每一个节点又有自己的子网。每一个网民都可能是记者,第一时间发布自己所知的信息20二、自媒体兴起的时代背景中国接入国际互联网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互联网在中国的发展却日新月异。正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才造就了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习近平在其次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目前有6.7亿网民,413万家网站。正是互联网的大力发展,才催生了微博、微信、论坛、贴吧等自媒体平台。依据新浪微博2014年度报告显示,新浪微博注册用户已达2.5亿,日均最高活跃人数已达1亿。这些新兴的、数量巨大的网络用户,造就了如今的自媒体时代。三、自媒体对司法的影响

3、(一)主动影响1 .有利于推动司法公开。网络舆论促使司法公开,而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网络舆论方面对司法形成监督,加速了司法公开的进程,另一方面监督司法从业人员,促进其不断强化公正司法的意识,公开是司法本身的内在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自媒体监督有利于揭露司法不公,惩治司法腐败,促进司法过程公开透亮。2 .有利于增加公民法律意识。自媒体舆论对司法个案进行关注,在推动司法制度与司法过程的公开化与透亮化上起到了巨大的作用。在广泛而充分的争辩中,司法的专业思维不断地进入公众的头脑,人们对法律内涵的精神和价值观以及司法程序运作的原理和方式的相识也由此深化。3 .有利于

4、推动法治进步和人权保障。近年来的些冤假错案经网络、媒体曝光后,舆论纷纷指责、指责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种种违法行为,呼吁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同时也引发了全社会特殊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深刻反思,修改法律对司法人员的活动进行限制,避开悲剧的再次发生3。(二)消极影响影响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合理行使的前提,也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结构性条件。从制度条件看,司法独立要求做到法院独立和法官独立。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司法独立原则。但在自媒体时代,些极端网民或是为了宣泄情感,或是不经思索人云亦云,或是别有居心混淆

5、视听,对些司法案件进行了不负责任、不计后果的评论,引发舆论浪潮,从而影响司法独立性,最终的结果是司法审判遭遇舆论监督的道德要挟,舆论审判替代了司法审判4。(三)法院微博2012年的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提出我国处于微博时代,微博成为推动中国迈向法治的动力和压力。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开设官方微博,标记着司法机关主动加强与民意之间的互动,其目标在于司法公信力的重塑与提升5。但是法院微博现在面临着一系列逆境。一是官方逻辑与民间诉求的冲突。法院微博与当前的法院系统一样,具有行政化的问题,官方逻辑往往代表着公权力,而并不是真正的公正独立的看待问题:而民众的诉求又大多以自身权利的维护为动身点,对司法

6、提出不满和质疑。二是法院微博没有与一般民众进行双向沟通。大多数法院微博只是单向的传递信息,并没有回复民众的问题。民众期盼的与法院进行沟通和沟通,了解司法过程的目的没有实现。三足司法公开的限度、范围与民众的期盼有落差。法院微博的公开是为了加强司法公开,但各地法院微博的内容多是领导讲话,工作动态,对司法过程中的民众真正期望的详细个案的裁判的过程、结果和依据却很少6。法院微博作为司法机关进入自媒体领域的尝试,其目的初衷是好的,但目前看来形式大于实际效果。四、自媒体时司法活动产生影响的缘由分析(一)公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由于社会转型时期冲突普遍较多,公众对公权力产生了肯定程度的信任危机,特殊是近年来由于

7、官员腐败、社会贫富差距急剧扩大、食品与医疗丑闻等问题的层出不穷,引发了“仇富”、“仇官”、“仇司法”等不良社会心理。同时随着公民民主法治意识明显增加,只要在相关事务中涉及到公权力和个人之权益问的冲突,就简单触发、激化公众的这些不良心情,并借助网络媒体排解、宣泄,从而形成网络群体性事务。民众一方面迫切的希望司法公开,执法透亮,另一方面又对司法机关存在着先入的偏见。(二)公众缺乏冷静、理性的思索有的网络媒体和个人为吸引人们的眼球,有意违反客观事实进行报道,形成舆论热点。对此,人们大多不会理性分析事务真相,而是倾向于惯性思维,去思索法律事务之外的情节和因素。在没有经过冷静、理性的思索就盲目的跟从,极

8、易产生主观、片面的观点。公众的看法具有平民阶层的大众性,不属于专业阶层的职业性和学问性,缺乏理性,既简单盲目跟风,也简单被误导,对司法案件的推断往往出于道德伦理而不是依据法律。(三)网络舆论缺乏规范制约网络舆论是公民言论自由的体现,通过网络舆论,公民可以对相美的司法部门及个案审判行使监督权。然而自由的行使不行能是随意的,而是要有肯定限度的,自媒体的匿名性,致使网民自控实力下降,在网络上更加随意的进行自我表达,摆脱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自媒体的舆论就可能变成网络暴力,侵扰他人权益,破坏法律秩序,影响社会安定7。网络谣言充斥着自媒体平台,正是因为自媒体的匿名性。2011年,北京出台北京市微博客发展管

9、理若干规定,要求进行微博实名制。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运用昵称的方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XX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支持公安部开展打击网络谣言的工作。然而,以微博为主的自媒体的信息发布门槛仍旧很低,网络秩序依旧混乱,相关制约管理机制仍急需完善。(四)司法机关应对网络舆论尚处于不成熟阶段一是主观上相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面对网络巨大的影响力和冲击力,很多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思想上缺乏充分的相识,对网络舆论所传达的的信息缺乏敏感性,对网民回应不足,不刚好、不充分。二是阅历不足,应对策略少。当网络舆论充分关注某个案时,很多司法机关缺乏应对

10、的阅历与措施。突发事务发生后,仍旧按传统思维,希望尽快平静不良影响,希望缩小事务的范围,这样遮遮掩掩反而为网络舆论炒作供应了空间。五、自媒体与司法改革习近平在其次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提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运用网络空间的主体是现实的,要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让互联网在法治轨道运行。互联网须要法治约束,依托于互联网的自媒体当然也须要法律约束。2014年我国成立了网络平安和信息化网络小组,并由习近平担当组长,可见国家对网络舆论限制和信息平安的高度重视。国家还通过网络警察,网站举报,网络实名制等手段进行监管。自媒体代表的是公民的言论自由,应当受到爱护,但是自由不是肯定的,是以秩序为前提的。自媒体的言论不能影响司法独立,也不能侵扰他人权益。如何管控自媒体发展,如何引导自媒体舆论,如何利用自媒体进行对社会意识的正确引导,是在互联网背景下进行司法改革不容忽视的个方面。司法改革须要顶层设计,同时也须要群众基础,须要个案推动。如何利用自媒体发觉问题,让问题倒逼改革,使改革指向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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