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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提高审计执行力,加强整改落实,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关于进一步深化审计整改工作的方案和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审计整改通知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
2、,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四)协调联动,整改结合。第二章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及职责分工第五条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审计结果通报、移送、公开、审计整改和责任追究等。第六条被审计单位(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被审计单位(部门)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单位(部门)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二)按照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整改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审计整改工作。第七条审计处在审计结果
3、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审计事项类型,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主管校领导。经校领导批准的审计结果抄送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财处、国资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并发送被审计单位;(二)对审计中发现的相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整改通知书。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违规违纪行为事项,依法依规移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处理;(S)审计结果反映的制度性问题,审计处可建议相关部门修订相应制度,相关职能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制度修订情况反馈审计处;(四)完善执法执纪监督的联动共享机制,按照相关程序,为纪检监察、校内巡察提供审计结果以及与被审计单位(项目)有关的其
4、他情况;(五)按照有关规程,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六)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和有关建议。第八条党委组织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干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纳入干部管理监督体系;(二)对审计移送的违规违纪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对涉及到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他中层干部做出组织处理;(三)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四)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将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作为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五)
5、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第九条纪检监察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依规依纪受理并查处审计发现并移送的违规违纪问题线索;(二)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三)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适时进行研究。第十条学校人事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根据有关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办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或其他有关的教职工的考核、奖惩以及岗位聘用等相关事宜;(二)根据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结果和整改情况材料等归入干部人事档案;(三)对
6、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第十一条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部门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计财处协助审计处落实审计决定。经学校批准后,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协助执行扣缴被审计单位的违纪违规资金;(二)计财处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被审计单位绩效管理及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S)国资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定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参考依据;(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
7、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第十二条其他有关单位在审计结果运用中的主要职责:(一)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作出处理处罚;(二)具有经费二次分配权限的职能部门,将被审计单位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其绩效管理及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暂缓、暂停拨付资金或收回已拨资金等;(S)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在对相关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用审计结果;(四)对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第三章审计结果公开第十三条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
8、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第十四条学校审计结果公开必须严格遵守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等相关制度,严格审计结果公开审批程序。第十五条审计结果公开,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第十六条审计结果公开的方式可采用校内网络等媒体以及年报、会议等形式进行。第四章审计整改第十七条审计处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销号清单”对接机制。在出具审计报告、提交审计结果中同时附有审计发现问题清单。相关单位自收到审计结果60日内,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并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审计处开展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时,将“问题清单”和“整改
9、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并填写审计整改结果检查与对账销号清单。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相关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第十八条审计整改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审计整改的总体情况;(二)针对审计建议已采取的整改措施;(三)强化内部管理和完善相关制度情况;(四)正在整改或尚未整改事项的原因分析及计划完成时间;(五)落实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六)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被审计单位须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整改落
10、实情况。第二十条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财处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进行,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经校领导批准,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第二十一条审计处负责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及审计结果运用情况。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人事处、计财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报请学校批准后,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三条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相关主责管理部门可约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视需整改问题性质在相应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