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国企购地虚增财政收入”炮打何处?.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禁止“以国企购地虚增财政收入”炮打何处?.docx(5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禁止“以国企购地虚增财政收入炮打何处?财政部近期印发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财预2022126号)。通知提出,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巧立名目虚增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收入缺口。进一步规范地方事业单位债务管控,建立严格的举债审批制度,禁止新增各类隐性债务,切实防范事业单位债务风险。其中,“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一、财政没紧缩,平台没影响有些读者询问,这是不是财政紧缩的一个信号?不是。不能简单地通过字面这么理解。我们常说的紧缩性财政政策是指通过增加财政收入或减少财政支出以抑制社会总需求增长的政策。比如
2、,提高税负等等。从目前的总体政策来看,完全没有这个迹象。有些读者认为会不会对平台公司正常的拿地产生比较大的影响。这个对于平台公司用于融资的正常操作,不会有什么实质的影响。这里所说的正常的融资操作,是指我们先前多次提到的,平台公司真的是打算使用这一块地,而不是仅仅用来壮大资产美化报表的。对于这样的情况,因为这一条政策没有办法进行具体的甄别,在现实当中很少能够找到类似的典型操作。二、国企拿地用来虚增财政收入?(一)国企通过财政资金拿地操作路径有二一是财政或者通过国资把资金注给下属国企,下属国企拿地,地方财政收到土地出让收入,完成一个循环。尽管其中会有一些税费损失,但是多部分资金还是回流给财政了,同
3、时下属国企手里多了一块地。我们称之为注资拿地。二是国企出资拿地,地方财政收到土地出让收入,然后地方财政再把这个收入拨付给国企。拨付的路径,在实操当中有可能是往来款也有可能是注资。我们称之为拿地还款。(二)拿地增收充胖弊端多多不可持续首先我们说,无论是采取第一还是第二种办法通过拿地的方式壮大国企资产,同时虚增财政收入是一种不可复制推广的做法。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不开发建设再转让也是有限制的。同时,还有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就是如果下属国企并不真的想使用这块地,那么拿这块地包括后期管理的成本,跟再贷款取得的收益相比,还是不划算的,这种表面光内里虚的吹牛上税做法确实应该严厉打击。另外在第二种拿地还款方
4、式中,如果是采取往来款的形式拨给下属国企,还有可能涉及新增隐性债务。(三)文件与正常拿地无关也无法甄别对于城投平台公司拿地建设回迁房、保障房、一般商品房等正常业务行为来说,禁止“以国企购地虚增财政收入”这一条规定在这些业务中发生效力的概率微乎其微,虽然确实有一定规模的审计案例表现出来,不过估计应该是存在其他影响,并且结合了其他因素,而不可能是简单的注资拿地的情况。至少是复合了拿地后土地闲置的情况,还是我们在公号里常说的那句话:平台公司如果拿一块本来不打算用的地,不管是用来虚增财政收入,还是用来壮大平台资产,实际上成本是比较高的,后期的麻烦也比较大,不容易跟审计和国土监察部门说明白,为什么搞了一
5、块地闲置在那里。不过,由于确实存在合作拿地后合作伙伴违约的情形,因此,仅仅是土地闲置,也不能够简单判定空转虚增财政收入。有的读者在后台留言问,是不是对于一些空壳平台、没有资质和相关人力资源、没有房地产业务的平台公司拿地行为,可以列入文件中的这一条?这个显然还不够。自然人拿地的情形也不少见,那岂不是上面几个因素一个都不具备么?虚增财政收入跟拿地是两码事,不可想当然。至于其他诸如平台战略、业务范围、开发计划、决策程序、成交价格、招拍挂程序等等,则更不是判断标准,这些东西在检查那天前一夜就可以天衣无缝地准备完,谁会把它们当做定性因素?在另一方面,对于通过注资拿地方式,实际拿了一块未来将要使用的土地的
6、情形,不论是一般商品房,保障房还是回迁安置房,都不大可能被界定为以国企拿地虚增财政收入。再考虑到近年城投平台拿地实力可能消耗较大,因此无论近期城投平台拿地趋势是否减少,跟这一条规定的关系都不大。所以,读者应该体会到,这一句的用途主要在于经济增速下滑阶段中,主管部门严禁各种空转虚增财政收入行为的意图,与城投平台公司拿地融资的一般健康操作,并没有什么关系。三、禁止在月球上乱砍乱伐据传说之前也有个规定,禁止以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规定没有错,禁止乱砍乱伐保护树木都没有错。禁止在月球上乱砍乱伐保护树木,虽然也没有错,但是它没有什么意义,月亮上也没有树木哦。因为财政采取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
7、度,预期土地出让收入是收入端,偿债资金安排是支出端,二者本来就不能是一一对应的。同时,除了国家规定的减免返政策之外,财政收入不能作为企业的任何收入来源,特别是作为企业偿债资金来源,这只能是在违规一二级联动变型中,通过土地出让收入溢价分成的违规做法,才有可能出现的操作。在合规的操作中,除了早已经叫停的土储专项债和土地储备贷款之外,不可能凭空出现一个预期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资金来源的情况,更别说是企业偿债资金来源的情况了。四、首提“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如果没有记错的话,这是主管部门首次提到“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这是在这个文件中,需要注意的地方,尽管在近5年来,他已经成为了一种约定俗成的趋势。不过之前只是叫停金融工具品种,并没有明确地这样表述。五、压根儿没提企业举债储备土地另外有些读者把“严禁通过举债储备土地这一句误解成为企业不能举债储备土地。这要分几个层次来理解:首先企业永远可以举债,其次企业早已不能储备土地(2016财综4号文)。所以文件在这里的意思实际上是指地方政府不能举债储备土地,是给叫停土地储备专项债和土地储备贷款做了一个盖棺定论,跟企业能不能举债和能不能储备土地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