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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会貂列食品数鼬用播驾勤法检则机f勾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就左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和省局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承检机构考核管理主要是对承检机构执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任务合同书要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提出
2、处理意见。第二章承检机构工作要求第三条承检机构抽样检验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准确的原则。第四条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所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和资质,建立、实施和保持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管理体系,遵守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第五条承检机构应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第六条承检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包含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质量。第七条承检机构每年应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将食品安全抽样检
3、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抽样检验技术、信息系统应用、工作纪律等纳入年度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应覆盖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的全部岗位及工作人员。第八条承检机构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要求:(一)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等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二)应按照计划安排、合同约定及省局工作要求,均衡、保质保量完成抽样检验任务;(三)承担抽样任务时,应具有与抽样工作相匹配的抽样人员和设备,按规定支付样品购买费用,开展抽样工作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抽样信息;(四)应按规定及时交接样品,样品制备及存放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包装标识的要求,备份样品应
4、按规定保存和处理,建立合格备份样品再利用常态化工作机制;(五)应按规定开展检验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检验相关信息,承检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六)抽样检验过程中发现检验样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按规定时限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报;(七)应加强质量控制工作,质量控制应覆盖所承担检验任准确性的质量控制要求,并做好记录;务的项目、人员、场所、环境和设备设施,满足对有效性和(八)承检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产生的电子数据应当完整、有效,人员经授权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数据等操作应当有记
5、录。应实时开启具备审计追踪功能的仪器设备或系统;(九)其他合同约定的要求。第九条承检机构及其与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有关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规定提前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二)随意变更抽样样品信息;(三)调换样品;(四)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五)出具不实、虚假检验报告;(六)未经任务委托方同意,分包或转包抽样检验任务;(七)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和相关信息;(八)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九)在实施抽样检验期间,接受企业同一批次产品的委托检验,或明知该企业委托送检该批次样品,仍然实施该批次样品的监督抽检;(十)其他影响数据结果真实、客观、
6、准确、完整的行为。第十条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主动向任务委托方书面报告:(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互相从属、同属或控股等关系的;(四)不能按要求承担抽样检验工作的;(五)其他应当主动报告的情况。第十一条承检机构应当参加省局组织开展的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等工作,配合做好现场检查、数据抽查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或者逃避。第三章考核管理第十二条省局每年对承担当年度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动态考核管理,根据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对承检机构
7、抽样检验数据质量进行抽查;(二)对承检机构开展现场检查;(三)对承检机构留存的备份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四)对承检机构开展检验能力评价;(五)对承检机构抽样检验质量指标进行评价,包括监督抽检不合格率、数据退修删除情况、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六)其他情况,如对承检机构在任务执行过程中的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价。第十三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依据数据抽查、留样复核检验、检验能力评价、现场检查、质量指标及其他等考核结果,确定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成绩,综合考核成绩评分从高到低分为A、B、C三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通报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第十四条对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的承检机构给予通报表扬:(一)年度综合评价结果
8、为A档的;(二)发现区域性、系统性、苗头性等严重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上报并被采纳的;(三)其他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省局在考核中发现承检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将相关线索和证据移送、通报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执法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依纪处理。第十六条承检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期不再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一)出具不实检验报告;(二)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四)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五)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六)谎报、瞒报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
9、的;(七)抽样检验工作出现重大差错导致严重不良后果的;(八)存在拒绝、阻挠、逃避省局检查考核情况的;(九)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十)被暂停任务后现场验收检查仍不通过的;(十一)其他需要终止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第十七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1-3个月,取消其四分之一合同任务量,剩余任务量不足合同任务量四分之一的,取消合同期内全部任务:(一)未按约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的;(二)未经书面申请允许,擅自将抽样检验任务转包其他检验机构,或将抽样检验项目进行分包的;(三)因自身原因造成备
10、份样品丢失、损毁或不足,致使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四)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具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的;(五)因自身原因,未对约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的;(六)应主动报告但未主动报告或申请回避,被投诉举报并有实的;(七)未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杳的;(A)因自身原因,未按规定时限和程序要求报送检验结论等抽样检验信息的;(九)其他需要整改或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情形。第十八条承检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形严重的,可暂停委托其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1-3个月,并约谈承检机构主要负责人:(一)未通过检验能力评价补考的,或逾期未申请检验能力评价补考的;(二)留样复核检验加测结论为不通过的
11、,或逾期未申请留样复核检验加测的;(三)通过省局组织的现场检直、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质量指标考核但存在问题,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或提交的整改报告未通过省局审核的;(四)通过国冢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报送的抽样检验数据错误较多的;或因自身原因造成当年度抽样检验数据退回修改或删除较多的;(五)因自身原因,累计造成2批次检验结论被推翻或报告无效的;(六)其他未按规定实施抽样检验的情形。第十九条承检机构出现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所列多种三的,暂停委托担食品安飙样检验任务的时间应累tn十算。承检机构因同一问题,再次被暂停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暂停时间应加倍计算。第二十条承检机
12、构出现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所列情形的,对已经下达的抽样检验任务,包括承检机构已经抽样但尚未开展检验的,任务委托方可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时限等情况,重新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承检机构承担。第五章结果运用第二十一条承检机构整改:(一)被责令限期改正的,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省局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核。(二)被暂停委托食品安全抽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应在暂停期限到期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面申请恢复任务,提交整改报告和现场验收检查申请。省局根据暂南王务的原因,组织专家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安排现场验收检查、检验能力评价或留样复核检验等,审核通过后恢复其承检任务。第二十二条承检机
13、构被暂停、恢复以及不再委托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省局在下达处理结果的同时,抄送各市州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承检机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Ho第二十三条省局对承检机构建立机构档案,机构档案记录作为今后委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列入机构档案内容包括:(一)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二)现场检查、留样复核、检验能力评价、数据抽查、不合格率、影响结论的数据退回和修改、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三)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报告等不诚信情况;(四)未经允许擅自转包检验任务或分包检验项目的情况;(五)因自身原因造成备份样品丢失、损毁或不足,致使复检机构不予复检的情况;(六)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出
14、具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的情况;(七)因自身原因,造成检验结论、报告无效或被企业提出异议,且异议被省局接纳的情况;(八)其他需要记入机构档案的情形。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市(州)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市(州)市场监管部门自行组织开展的地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试行办法同时废止。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 1制定目的为规范湖北省食品安全承检机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
15、理办法(总局令第15号)、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范(市监食检发2023)76号)、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对承担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省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以及省局延伸检查机构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市(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承担省局转移支付、市县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承检机构进行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可参考本细则执行。1.3 职贵划分1.1 1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的统筹管理。1.2 2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办公室(以下称考核办)负责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2 .工作要求考核办汇总当年度各承检机构数据抽查、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质量指标(包括不合格率、数据退修情况、初检结论推翻情况)等单项考核结果,对各承检机构进行综合评分排名,并报省局。3 .工作程序3.1 考核办汇总各单项考核结果,包括数据抽查、检验能力评价、留样复核检验、现场检查、质量指标(不合格率、数据退修情况、结论推翻情况及其他)等,并发送给各市(州)局进行核对,市(州)局如有异议,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