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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构建完善的用人机制,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非事业编制人员是指因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需要,学校聘用的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本办法不适用劳务派遣人员、项目聘用人员和非全日制用工人员。第三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薪酬(含社会保险)的经费支付渠道分为两种:一是由学校事业经费直接支付;二是由学校财务预算安排的包干经费或由用人单位从创收经费或服务成本中支付。第四条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原则为:总量控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
2、、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分类管理。第五条按照“谁聘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用人单位的聘用责任和要求,依法规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管理,维护学校与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用人单位是指学院、机关部处、教辅单位等二级单位。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单位聘用人员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七条人事部门负责制订学校非事业编制岗位的设置规划,建立和健全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管理办法,负责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聘用审批、分类管理和指导监督。第八条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审定各用人单位聘用人员经费预算,核拨聘用人员的各项费用。第九条用人单位根据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提出非事业编制岗位申请,确定
3、本单位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并负责做好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按期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聘用方式第十条非事业编制人员的岗位按照编制情况和工作需要进行设置。根据岗位职责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1.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分为教学科研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学科研岗位是指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工作岗位。专职从事学生工作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纳入教学科研岗位管理。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为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或辅助服务、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4、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实验、图书资料、档案、新闻、出版、卫生、工程、会计、审计、经济等专业技术岗位。2管理岗位:指在学校、学院以及其他内设机构中承担管理职责的工作岗位。3,工勤技能岗位:指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及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岗位类别和人员类型等以人事代理的方式聘用。人事代理是指学校委托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人力资源交流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人事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承办、代办有关人事服务和人事管理业务的用人方式。第四章聘用条件及程序第十二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条件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热爱党的教育事业,遵守宪法和
5、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品德、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无学术不端行为。2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3 .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4 .实行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应符合国家对职(执)业资格的要求。5 .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及以上学位;学校特殊需要的优秀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安置,以及少数紧缺急需专业和特殊岗位人员,学历可适当放宽。第十三条实行聘用计划审批制。各用人单位需将非事业编制人员聘用计划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招聘。第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聘用程序1.用人单位在学校核定的非事业编制数内,向人事部门提出用人申请,申请应明确需求理由、岗位职责、招聘条件等内容。2 .人事部门会同有关
6、职能部门根据用人单位非事业编制数、岗位需求情况、招聘条件等进行审核,再报学校研究决定。3 .学校批准后统一发布招聘方案。4 .用人单位按照招聘方案的有关要求组织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体检标准及项目按照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执行)、拟聘人选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5 .公示无异议,用人单位填写大学接收人事代理人员审批表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其中教学和教辅人员须经教务处签署意见;科研和科辅人员须经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或社会科学处签署意见;管理人员须经人事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研究。6 .学校研究同意后,人事代理人员到校报到,并由用人单位负责人作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7、。劳动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首次合同试用期为6个月。第十五条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安置等经学校研究同意后由拟接收单位直接考核,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五章聘用管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聘用人员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按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协议)的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等手续。第十七条人事代理人员辞职,应提前30天以上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辞职报告中应写明离职时间;用人单位应在其离职时间的前30天将单位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门。第十八条人事代理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期间,每年须按照学校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用人单位须认真对本单位人事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或部(处)务会
8、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门提交考核意见,并提出继续聘用或终止聘用的意见。第十九条人事代理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协议)期间,若存在违反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情形,或存在严重违背师德师风行为,或未履行立德树人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以及考核不合格的,经学校研究后予以解聘。第二十条人事代理人员首个劳动合同(协议)聘期期满的,学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双方签定的人事代理人员劳动合同(协议)的有关条款约定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经济补偿等手续。学校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和在编在岗优秀教职工配偶属人事代理人员的,在其首个劳动合同(协议)聘期期满六十日前可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提出继续工作申
9、请,经所在单位考核并提出意见后,由学校考试考核并研究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考试考核研究决定前,尊重自愿原则,其可选择继续留在原岗位工作,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学校人事代理同类人员执行。若经学校研究未予聘用的,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将根据事业发展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非事业编制岗位需求计划,并公布需求岗位进行公开招聘。已终止劳动合同(协议)的人事代理人员在符合招聘条件下可报名参加应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拟聘用人员将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六章薪酬待遇管理第二十一条人事代理人员薪酬待遇。人事代理人员根据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管理职级等定薪,工资
10、标准及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属协议制的,按照协议约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人力资源市场工资变化等情况,对人事代理人员薪酬体系及其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第二十三条人事代理人员经学校审批同意,在劳动合同(协议)期限内可在职自费参加非全日制定向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新学历(学位)后提出更改学历(学位)申请,公示无异议后,经学校批准从次月兑现相应学历(学位)的待遇。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人事代理人员日常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人事代理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参照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和福建省有关政策及规定制定,今后若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其他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