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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第一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四条:项目部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
2、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第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六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贡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 .土
3、方开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装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拆除、爆破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第七条:项目部在施工前,项目负贡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八条:项目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IJ、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理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还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
4、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第九条: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第十条:项目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项目部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啖;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
5、危害和污染。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封闭围挡。第十一条:项目部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十二条:项目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本体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第十三条:项目部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F1.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