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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开发区条例(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整合优化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五章产业促进第六章服务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体制机制创新,增强开发区功能优势,打造高能级战略平台,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整合优化、管理服务、产业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级开发区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
2、园区、产业园等省级开发区。第三条【基本原则】开发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转型升级,建设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完善和落实开发区工作目标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
3、的相关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统筹开发区的建设与协调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开发区协会】鼓励和支持开发区协会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发挥专业指导和平台纽带作用,为开发区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服务。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总体规划】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将开发区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发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
4、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第八条【开发区规划】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市开发区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区位优势、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条件,编制本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并报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开发区综合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园区地理环境特点,科学产业布局与城市功能,平衡产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和公共服务用地需求,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推进生产、生活和生态融合。各类开发区规划及规划环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
5、定。第九条【开发区基础设施规划】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第十条【重大项目优先】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应当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用地给予倾斜支持。第十一条【土地利用】开发区应当依法依规、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回收购、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低效、闲置等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支持开发区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开发区可以实行用地弹性
6、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开发区产业项目用地需求。第十二条【工业用地再开发】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者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经批准后允许工业用地使用权人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进行重大产业项目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格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第十三条【项目引入要求】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格建设项目产业政策、规划选址、环境评价、安全评价、用地标准等方面的条件,鼓励科技含量高、投资强度高、质量效益高、产业关联度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进入开发区。第十四条【环保要求】开发区应当发挥规划环境影
7、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优化空间开发布局、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建设与开发区发展相适应的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转运等配套环境基础设施,开展和深化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指导、监督开发区内企业依法排放和处置污染物。加强开发区循环化改造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生产,引导产业结构向绿色、低碳、循环、集约方向发展。健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保障环境安全。第十五条【安全评估】开发区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论证机制,确定重点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合理规划企业选址
8、和基础设施建设、生活空间布局,并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度。第十六条【多元投资鼓励】开发区应当建立和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融资渠道多样化、资本管理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或者在现有的开发区投资建设、运营特色产业园。第十七条【对外合作】鼓励开发区按照优势互补、产业联动、市场导向、利益共享的原则,对接国家发展战略,与其他地区、开发区或者跨国公司开展合作,建设产业园区和国际合作园区。鼓励开发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探索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支持开发区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加强政策联动、功能互补,引领高质量发展。第十八条【区域协调合作】县
9、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合作和交流,可以采取联合共建、委托管理等形式,建设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鼓励国家级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开发区强化辐射带动作用,探索一区多园、异地孵化、飞地经济、伙伴园区等方式,整合或托管其他园区,协同互补、联合发展,建设开放创新共同体。跨区域合作产业园区相关政策以及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统计指导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整合优化第十九条【设立调整】开发区的设立、升级、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应当符合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划的条件。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统一协调机制,推动全省开发区协调发展,形成有特色、差异化的发展格局,避免同质化和低水平恶性竞争。
10、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国家级开发区的设立和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审批。省级开发区的设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并备案。开发区更名、调整规划面积或者区位的,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并按照设立申报程序报请批准。笫二十一条【优化调整】开发区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以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调区、扩区,对区域邻近、产业关联的园
11、区进行空间整合、资源整合和产业调整。被整合的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协商分成。第二十二条【统计制度】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开发区统计制度体系,规范各类开发区统计口径,明确统计指标范围,通过数字化平台提高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第二十三条【差异化考核】省商务、科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区的分类指导,对各类开发区实行差异化评价,重点评价增量增幅、质量效益、发展特色,分类建立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扩区调区升级、项目资金等奖励机制挂钩。第二十四条【动态管理】省商务、科技主管
12、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开发区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支持考核排名靠前的开发区扩大规划面积或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考核排名靠后的,可以采取约谈、警告、降格等方式约束。根据考核结果,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环境保护不到位、发展滞后的开发区,由省或者设区的市商务、科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向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达不到要求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撤并整合。开发区动态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四章管理体制第二十五条【设置原则】开发区管理体制的设置和运作应当遵循突出主业、分工合理、职责
13、清晰、协同高效、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第二十六条【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机构的,其开发区管理机构作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职能。开发区可以探索实行法定机构治理,在其所属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下,自主管理开发区事务。实行法定机构治理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体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管理高效、信息公开、运转协调的管理体制机制。第二十七条【派出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派出,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的除外。由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省级开
14、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机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管理职能】开发区管理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提供投资服务。除区政合一以及代管乡镇、街道的开发区外,原则上不承担社会管理职能。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和实施开发区各项管理制度;(二)负责组织实施省、市开发区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编制本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三)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审批或者审核开发区内的投资建设项目;(四)健全创新创业制度,搭建招才引智平
15、台,加强创新资源集聚,构建创新创业服务体系;(五)协调落实区域内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六)发布公共信息,为企业和相关机构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七)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履行各级人民政府下放的有关权限;(A)所在地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与经济管理和投资服务相关职能。第二十九条【职能机构】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职责,按照集中统一、精简高效原则,科学合理设置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对于开发区管理机构与行政区人民政府合并的开发区,应当完善政府职能设置,体现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点。鼓励开发区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平台公司等市场化运行和管理模式。第三十条【赋权制度】对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设
16、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对具备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管理机构,省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相应的省经济管理权限。对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赋予其享有县(市、区)经济管理权限。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制定清单对外公布。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第三十一条【职能公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开发区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等工作。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和承接能力,提出行使有关管理和服务职能的目录,依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三十二条【综合执法】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