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征.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依据】为规范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劳务代偿工作,探索生态环境多元化修复方式,提升办案实效,最大限度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以及北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务代偿,是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在被破坏生态环境已无修复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一定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代替金钱赔偿责任的一种替
2、代性修复责任承担方式。劳务代偿只针对赔偿义务人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另行承担。第三条【承办机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律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部门、机构为劳务代偿的承办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在办理环境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审理和执行中确定的劳务代偿,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按照各部门职能职责确定承办机关。第四条【协办机关】涉及多个部门职能职责的,承担主要职能职贲的部门为承办机关,其他部门为协办机关。承办机关也可以选择服务社会的公益性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基层社区组织或其他适宜协助执行劳务代
3、偿的机构作为劳务代偿协办机关。协办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务代偿的执行工作。第二章劳务代偿的运行第五条【适用条件】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满足以下条件,赔偿义务人可以向赔偿权利人申请以劳务代偿方式折抵损害赔偿义务(费用):1 .赔偿义务人确有悔改表现,且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2 .赔偿义务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对环境造成影响较小(原则上赔偿金额不高于15000元),且在原址已无可能或者没有修复必要的;3 .其他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无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量的。4 .人民法院办理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开展劳务代偿。(原则上赔偿金额不高于5
4、0000元)第六条【劳务代偿方式】劳务代偿的具体实施方式由承办机关以符合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目的为原则,根据生态赔偿案情、赔偿义务人自身条件、协办机关具体情况等因素确定,包括植树造林、种草、环保法律宣传、巡林巡河、生态环境志愿服务等。第七条【劳务代偿地点】承办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选择劳务代偿地点,也可根据我区生态修复基地建立情况选择劳务代偿地。鼓励承办机关根据实际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修复基地。第八条【代偿期限】劳务代偿工时、期限,由承办机关根据赔偿义务人应履行的赔偿金额确定。一般以公益性岗位工资为计算标准(工资标准:150元/天执行),亦可以劳务代偿协办机关根据市场行情确定的工作劳务价值量
5、来衡量。如情节后果轻微且无法计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量的,由承办机关按照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原则,合理确定劳务代偿量。第九条【劳务代偿流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劳务代偿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 .承办机关办理的生态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在送达生态损害赔偿鉴定磋商告知书或者鉴定评估报告同时告知赔偿义务人劳务代偿适用条件。2 .赔偿义务人应在被告知劳务代偿适用条件的5个工作日之内,提交申请到相应的承办机关。3 .承办机关应审核赔偿义务人的条件,并根据生态赔偿案情、赔偿义务人自身条件、协办机关具体情况等因素,提出劳务代偿量的初步意见。然后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就损害赔偿劳务代偿量、劳务代偿方式、劳务代偿时间等内
6、容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磋商,磋商一致后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协议(磋商流程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执行)。4 .承办机关、协办机关组织赔偿义务人按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开展劳务代偿。人民法院裁执过程中确定的劳务代偿由承办机关参照本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劳务代偿流程执行。第十条【代偿工作终止】劳务代偿过程中,赔偿义务人出现不服从管理等不适宜继续履行劳务代偿的情形,经提醒仍拒不改正的,承办机关可以决定终结劳务代偿工作,由赔偿义务人按照生态损害赔偿鉴定意见或者鉴定评估报告,继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履行责任确认】承办机关应负责监督劳务代偿的履行情况。协办机关应当配合进行监督
7、考核工作,根据劳务代偿执行情况,出具相关劳务代偿的工作时间、工作情况等证明和评价意见。承办机关根据证明情况、评价意见、评估意见等,确定赔偿义务人的劳务代偿是否已履行完毕。第十二条【资料上报】各承办机关应当及时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情况移交到区生态环境局,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进展报送系统,案件办理文书、证据材料、磋商协议、评级意见等材料应当作为附件一并上传系统。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劳务代偿执行完毕,承办机关应将相关资料一并抄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三章其他规定第十三条【结果运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关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行政机关和司法
8、机关,依法将其作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之规定,对于赔偿义务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劳务代偿,可以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于行政或刑事处罚的参考情形。第十四条【解释】本暂行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实施】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越实施。附件1关于XXXXX案件开展劳务代偿的申请xxxxxxxx(承担单位名称):XXXX(单位名称),因XXXXXXX案件,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我单位愿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并于XX年XX月XX日,与XXXX(赔偿权利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赔偿金额为XXXX,因XXXXX(原因)。现申请以劳务方式开展生态环境损
9、害赔偿工作。XXXXXXX年月日关于XXXXX单位以劳务代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情况XXXX于XX年XX月XX日,在XXXXXX(地点),开展XXXX工作,工作时长累计XXXX,已履行劳务代偿义务。XXXXXX(公章)年月日北京市延庆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延庆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开展劳务代偿的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编制思路和宗旨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延庆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以来,坚持以案例实践为抓手,以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为导向,在体制机制、工作方法等各层面大胆探索和创新。面对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时存在的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
10、确有悔改表现,但却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被破坏的生态已经无法恢复或无恢复必要导致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无法履行,生态环境修护未达到理想效果的困境。延庆区根据实际,探索创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中开展劳务代偿,让赔偿义务人参加协助巡河清理、巡山护林、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法律宣传等公益劳动,让“非法捕鱼人”成为“护鱼人”,让“毁林人”成为“护林人”,让生态环境功能获得替代性补偿,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劳务代偿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替代性修复的一种方式,是在生态环境修复已无可能或者没有必要修复的,责令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一定数量的生态环境公益劳动,进行替代性的修复。通过签订赔偿劳务代偿协议书,以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提供有益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劳务承担全部或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不但彰显了行政执法和司法温度,还可以适当减轻生态损害赔偿义务人资金方面的负担,推进其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三、文件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一是总则。说明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依据、劳务代偿的定义、明确各承办机关和协办机关工作职责。二是劳务代偿的运行。明确了暂行办法的劳务代偿的适用条件、方式、地点、期限、流程、终止等事宜,同时明确了履行责任确认和资料上报。三是其他规定。明确暂行办法的结果运用、解释权和实施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