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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危险废物安全、有效地处置,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第三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第四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统监管。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申请第五条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
2、第六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能力:(二)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苴技术和工艺:(三)具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健全的危险废物经营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措施;(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经营许可证条件第七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二)经营设施所在地点:(三)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四)年经营规模:(五)经营期限;(六)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第八条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
3、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疗效期届满前六十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第四章经营许可证管理第九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超能力经营。第十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经营设施、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正本。第十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定期对经营设施、场所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处置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记录至少五年。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
4、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检查。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再具备经营许可证规定条件的,应当资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逑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超范围、超能力经营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贲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悬挂经营许可证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制度的:(三)未按照规定保存相关记录的。第十九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非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稀。注:本管理办法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条款需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