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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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共享,根据信息化条例和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包括智慧城市建设信息化领域和电子政务领域所有软硬件采购、数据开发及综合布线工程建设,含在线采集设备和办公设备采购等。第三条根据全县智慧城市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智慧城市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作为智慧澧县建设资金,用于全县智慧城市建设范畴内全局性、基础性、民生服务类信息化项目建设。第四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和县国有投融资平台

2、公司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投、融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驻澧有关单位建设的信息化工程按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执行。第二章基本原则和部门职责第五条全县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基本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和管理。统一使用澧县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数据中心作为政务数据中心,承载各类智慧应用;依照相关规定使用电子政务内网、电子政务外网和互联网三种网络环境;统一使用政府数据资源共享平台进行数据共享与交换;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身份认证方式。第六条县智慧澧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召集成员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并组织审议全县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智慧澧县建设专项

3、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管全县电子政务和智慧城市类信息化工程建设,负责拟订全县电子政务和智慧城市类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会同县财政局拟订智慧澧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建设年度计划,按程序经县智慧澧县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信息化工程的立项审批、技术评审、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和竣工验收等;负责全县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工程绩效评估。县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投资预算评审和结算评审;组织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和管理;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绩效评估;对项目的政府采购进行全过程监督;监督项目建设单位及时按照资产管理制度对采购的设备进行登记。县国家保密局负责组织涉密信息

4、项目建设详细技术方案保密性审查;组织涉密信息系统工程测评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批后的建设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负责项目建设初验和运维管理(自负部分)工作。第三章项目申报第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对拟建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形成报告书。根据项目可行性分析和实际需求,按照满足实际应用、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明确建设内容和资金概算。第八条资金管理。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书和项目建设初步方案,报县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和建设资金概算额度。第九条项目申报。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项目建设计划,经县智慧澧县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

5、发布。多个单位共同建设和使用的智慧城市和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由主管或牵头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申报;归口管理单位和部门二级单位建设项目申报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的设备采购(含成熟软件)项目按相关法律规定直接实施采购活动。第四章项目立项第十条方案编制。确定资金来源和概算额度后,编制项目建设详细方案,细化建设内容及实现的方式方法,明确数据共享实施方案,明确功能需求和设备选型。没有技术力量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向提供咨询和解决方案服务的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购买服务。第十一条立项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同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资金来源及概算等资料进行项目立项

6、审查。第五章项目评审第十二条技术评审。经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组织技术评审。对项目建设目标、规划选址、功能需求、技术思路、数据共享方案、设备选型及投资概算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涉密信息项目建设按涉密程序组织评审,评审结论经县国家保密局审核后行文。技术评审意见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6个月内启动采购活动、签署项目建设合同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在6个月内不能组织实施的,应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项目建设详细设计方案重新组织技术评审。第十三条预算评审。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组织预算评审,政府采购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组织单位根据县行政审批服

7、务局出具的评审意见对设备价格、系统集成造价、工程监理造价、第三方测评造价等其他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出具预算评审报告。第十四条取费标准。建设项目设计费、系统集成费、监理费、招标服务费、第三方测评服务费、系统运维费等相关取费子项和费率根据工程难度系数、运维状况和上级有关政策及市场实际价格导向确定。项目建设方案技术评审和项目验收评审中聘请专家的劳务服务费按县财政相关文件执行。第六章项目实施第十五条采购和项目实施。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技术评审意见和预算评审意见,按相应程序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质保期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建设内容

8、变更(追加、添购)。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评审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一般不得变更(追加、添购);确需变更(追加、添购)的,除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外,还应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追加、添购);擅自进行变更(追加、添购)的,不予验收。第七章项目验收第十七条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时应提交批准建设文件、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数据共享实施情况验收意见、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网络及软硬件测试报告、计算机

9、信息系统安全分析报告、安全制度文档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采购的设备技术指标应与技术评审意见或变更意见保持一致(或优于)。信息化工程须通过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行;属涉密信息系统工程的,需经县国家保密局测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软件平台开发类项目必须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测试期后方可组织验收。对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申请验收直至验收合格;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暂缓其后续建设项目的审批。第十八条结算评审。政府采购的建设项目由县财政局根据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项目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进行财政投资结算评审并出具结算

10、评审报告。政府采购以外的建设项目按相关规定组织。第八章第三方服务第十九条工程监理。信息化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工程监理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执业资格证书。第二十条第三方评测。购买硬件产品和成熟软件产品,必须随产品包装提供软件测评报告或说明书。定制开发软件在项目初验前,由业主单位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重大项目竣工验收还应依照国家或行业相关规定和标准,按程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测评认证机构对源代码、数据库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保密等进行第三方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未进行检测或检测未通过的不予验收。第二十一条第三方公司管理。项

11、目监理和第三方评测公司在项目建设中接受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同一工程的设计、承建、监理、测评等工作由独立机构分别承担。需要进行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监理单位要与承建单位同时介入项目建设。没有确立监理单位的工程,承建单位不得启动工程建设。第九章项目运行第二十二条运维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根据项目部署状况确定运维管理机制。部门管理和使用为主的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明确运维职责,确保安全可靠运行。第二十三条数据管理。项目建设产生的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管理按政府数据资源共享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

12、运维经费。第二十四条安全监管。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实行全过程监督,出现违规违法事项按相关法定程序处理,对出现信息和网络安全问题的单位,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第二十五条绩效分析与评价。项目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建设需求和实际效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定期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绩效评估,对未达到运行目标的,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分析查找原因、整改落实。绩效评价实施方案与标准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另行制定。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纪监委、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信息化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其他基建项目中涉及信息化工程的,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管。第二十七条购买服务模式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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