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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基础上,结合实际制订本标准。特种设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未经许可,擅H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电梯维护保养、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二)特种设备需要型式试验却未经型式试验出厂交付使用的: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三)特种设备产品设计、制造、
2、安装、使用等方面存在影响安全的缺陷已明令召回,未进行召回继续使用的。(四)未经核准,擅自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的。(五)在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或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等无证上岗的。(六)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未对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定期校验、检修。(七)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杳、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八)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和介质范围使用的。(九)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十)对超期未检、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的:对非自有产权气瓶(燃气气瓶、工业气瓶)进行充装的:充装介质与气瓶(罐)体介质标记不一致的。(十一)容器管道选型安装未按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安装、使用的。(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属于重大风险隐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