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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信息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我校信息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确保学校各项统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系统性,使之更好地为学校改革和发展服务,依据统计法和教育统计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为可统计信息。第二章信息统计工作的任务第三条及时收集、整理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学校规模、资产、财务及教学、科研、后勤、管理、产业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对其进行统计调查,提供分析资料,实行统计监督。定期和不定期向学校领导提供数据分析报告。为学校制定发展规划,实施科学管理,对外发布信息提供可靠的数据信息资料。第四条认真完成
2、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信息统计任务。第三章信息统计机构、责任第五条建立一支由专、兼职信息统计人员组成的信息队伍,健全校内信息统计网络。信息统计人员须具备执行信息统计任务所需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和能力,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校长办公室为全校综合数据的归口单位和发布单位。校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统计工作,具体负责学校综合信息采集、统计分析和发布;汇总、报送学校综合统计报表并负责保存与归档;审核各单位对外发布的数据信息;协办业务部门有关统计报表;汇编学校有关信息资料,负责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协调解决各单位信息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任务,交流经验,总结工作。第七条学校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相关数
3、据信息的责任人。各单位应配备信息统计人员,负责提供学校下达给本单位的综合统计、资料汇编所需的本单位基本信息资料;负责填报上级对口业务部门布置的各类有关统计报表;负责本单位各种原始统计资料的积累、整理分析和归档。第八条学校各单位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必须如实填报,杜绝虚报、瞒报,减少误报、漏报,所有报表均须本单位负责人和信息统计人员签名,以示对统计数字的准确性负责。第九条学校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人员对强令或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检举。第十条学校及有关业务部门在完成上级常规或临时性报表资料过程中,所涉及的其他相关业务
4、部门应积极协助完成,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数据信息。第四章信息统计管理第十一条学校信息统计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统计法和门有关统计工作规定,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各种统计报表制度。第十二条建立原始记录表、册、台帐及资料档案,做到“数出有据”,健全统计资料查询、审核制度,确保统计资料准确无误。第十三条校长办公室建立统计信息电子数据库,并加强管理、及时更新,保证信息服务便捷、高效。第十四条由于统计口径不同及各种原因导致统计数字有差异时,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提出意见,报校长审定。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有关信息统计资料,由各单位负责收集、填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校长办公室审核、
5、备案,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方可用印上报。第十六条学校对外发布的各种宣传、简介类信息资料,应以学校综合统计公报信息数据为准,发布前须交校办和新闻中心分别审核有关数据和文字内容,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各种信息统计资料。第十七条信息统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落实统计资料保管制度,对各类信息统计资料予以妥善保管。第十八条学校把各单位信息统计工作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单位学年工作的指标之一。校长办公室应把准确、及时完成信息统计任务的单位和屡次迟报、错报甚至拒报信息统计资料的单位进行认真登记,并及时向学校年度考核领导小组汇报。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给学校工作或学校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害者,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