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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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为有效保护我县林草资源安全,改善生态环境,强化依法治火,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试行)和省、市有关森林草原防灭火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奖惩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机关、公务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负有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其他人员。第二条本办法按火情与火灾进行分类。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发生火情按以下条款执行。第三条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科学扑救”的方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群结合的

2、原则,对因工作不力引发火情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第四条对在一个防火期内(年度)发生火情的乡、村两级责任人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并全县通报批评。(一)发生全县首起火情的,对乡镇书记、乡镇长进行诫勉谈话;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进行警告并扣减三个月工资;对护林员予以解聘并扣减一个月工资。(二)发生一起火情的,对乡镇书记、乡镇长予以约谈;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诫勉谈话,对护林员予以解聘并扣减一个月工资。(三)发生两起火情的,对乡镇书记、乡镇长诫勉谈话;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并扣减两个月工资;对护林员予以解聘并扣减两个月工资。(四)发生

3、三起火情的,对乡镇书记、乡镇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对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扣减半年工资;对护林员予以解聘并扣减三个月工资。(五)发生三起以上火情的,对乡镇书记、乡镇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村支部书记予以撤职、对村委会主任建议罢免,并扣减全年工资;对护林员予以解聘并扣减三个月工资。其余相关责任人参照执行。第五条将森林草原火情管控工作考核纳入全县年终岗位目标责任制工作考核范围,由县林业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开展具体考核工作。对在一个防火期(年度)内发生火情的乡(镇)政府,年终考核时扣减相应分值:(一)发生全县首起火情的,对所在乡(镇)政府,年终责任制考核扣3分。(二)发生一起火情的,对所在乡(镇)政府,年终责任制考核扣1分。(三)发生两起火情的,对所在乡(镇)政府,年终责任制考核扣2分。(四)发生三起火情的,对所在乡(镇)政府,年终责任制考核扣4分。(五)发生三起以上火情的,年终责任制考核一票否优。第六条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参照以上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加重一级处罚。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应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形成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分建议。第八条对造成火情的直接责任人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由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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