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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模式分析分待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模式是有别于传统的“全额上网”和“F1.发自用、余电上网”两种商业模式之外的第三种创新商业模式。一、试点项目商业模式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是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部电量以全额并网的形式并入公共电网,在同一个上级110千伏变电站以内,寻找到合适的用户约定好价格,与电网企业签订输配电三方服务合同,由江苏省电力交易中心统一结算,向电网缴纳完过网费,剩余电费按月支付给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三种商业模式各有特色,木着收益越高、风险越高的共识,自发日用、余电上网项目电价最高,周期最长,其风险相应也最高;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项目,用户与电
2、网企业按年签署协议,风险次之;全额上网项也按月与电网企业进行电费结弊,只要项目正常运行就不用四处催缴电费,风险最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在实际投建过程当中,使原先不具备投资价值的光伏项目变得具备投资价值,增加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商的选择,有利于光伏产业的推广。二、试点项目结算电价试点项目的政策初衷,是鼓励有条件消纳的区域,充分利用闲置资源建设光伏发电项目。根据江苏省的实施细则,要求在同一变电站台区进行消纳。实施细则与其他政策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输配电价的利益重新分配问题,因此有别于其他项目,试点项目提到了一个新概念,即过网战。关于明确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和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有关电价问
3、题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419号)重新界定了过网费,“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电力用户,过网费暂按电力用户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度电输配电价扣减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所涉最高电压等级的度电输配电价执行。”例如,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是10F伏并网项目,在110千伏葩围内的台区内消纳,那么过网费等于10千伏输配电电价减去Iio千伏输配电电价。参考输配电三方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其试点项目的结算电价=年度交易中心公告的批发市场年度长协交易均价+X,其中:X=输配电价-过网费-购电用户优惠幅度。综上,试点项目的政策机制是如果只是用了一部分公共资源,应该仅针对使用的这一部分资源支付相应的费
4、用,而不是“一刀切”,毕竟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是补充集中电厂、减少全社会基础设施投资的一个有效形式。三、试点项目结算模式参照结算电价公式,可以看出,按照合同约定的“月结月清”的结算模式,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采用的交易方式是参加年度中长期的交易模式,每年与用户和电网企业签署一份输配电三方服务合同,合同中需填报试点项目每个月给用户交易的申报电量。若用电企业本月的用电量大于光伏本月申报电量,那么电网企业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电价给发电企业按照申报电量进行结算;若用电企业本月的用电量小于光伏本月申报电量,那么电网将用电企业实际使用的电量给发电企业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电价进行结算,其余部分由电网企业
5、按照本省标杆电价给发电企业结算。参照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的加权平均电价约0.8元/瓦时,若考虑80%的F1.发自用比例,加权平均电价约0.65元/下瓦时工试点项目光伏发电企业每月到手的电价约0.53元/千瓦时,那么中间差额理应支付给电网企业作为储能调度胡用,但由于电网企业只能收取输配电价,因此电网企业在该项目上面临亏损的风险,可能会影响试点项目商业模式的推广。四、商业模式改进建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装机容量不断增长,随着“自发自用、余电上网”项目越来越多,由于电费是发电企业和用户宜接结算,未承担相应的社会贡任,同时电网企业面对这些电量不仅收不到输配电价,还要视情况消纳“余电上网”电量,电
6、网企业只有消纳的服务成本,却没布.收入。站在电网长期获利的角度上,电网企业应该鼓励就近消纳的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从而限制“F1.发F1.用、余电上网”的项目。对过网费进行合理定价。每个区域的电力供应结构和用能需求不同,造成了其配网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成本有较大区别。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就近消纳,因所处区域不同,故借用的公共资源不同,因此所需缴纳的过网费也应当有所区别。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项目,若能在更细化的电价体系背兔下,即可实现更大范围的推广。加大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交易品种开发力度。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项目的电量调配都是由电网企业免班服务的,应当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的作用,开发更多的辅助服务产品,鼓励更多的主体参与进来,帮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就近消纳,即可获得辅助服务电费,形成商业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