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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房屋土地建筑物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对房屋、土地、建筑物的维修,加固改建和扩建等管理工作,提出可靠的依据,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公司区内、医院等全部生产用及非生产用房屋和建筑物均由公司行政事务部进行管理。第二条所有房屋土地建筑物,必须建帐、登记立档,统一管理。第三条要经常检查房屋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如有危房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马上维修,维修完毕由有关部门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四条不得擅自在建筑物上扒洞增设门窗,或私自拆除间壁墙改变原建筑,如必须扒洞时,要经公司行政事务部批准后方可施工。第五条春秋两季,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人员对所有房屋进行详细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根据检查记录整理提出维修方案,纳入年度大修、中修计划实施。第六条发现的危险建筑,要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写出处理方案,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及时处理。第七条对公司区、住宅区所有土地,要按上级有关部门规定进行管理,在没有取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不能私自将土地出租出卖。如必须出租出卖时,要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租出卖手续。第八条对公司区住宅区所闲置的房屋,要及时盘活,出租或出售。第九条本制度由行政事务部负责解释,自经理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