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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大学票据管理办法XX大校字20215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票据管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票据是学校财务收入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检查、监督校内各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依据。第三条财务处是学校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学校票据的领购、印制、保管、核销和内部的监督检查。票据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票据的合法性、真
2、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票据的种类及适用范围第四条按票据来源分为财政票据、税务发票及经学校批准财务处监制的校内结算票据。第五条财政票据(一)“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适用于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本科生、研究生、函授生的学费、住宿费、各类考试考务费等。(二)“山东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适用于下列经济业务:1 .暂收款项是指由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2 .代收款项是指由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
3、话费等。3 .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4 .单位取得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资金,转拨下级单位的,属于暂收代收性质,可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5 .单位取得非国库集中支付来源的财政性资金,暂可.向付款单位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H)“山东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适用于学校或校内各单位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第六条税务发票“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山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发生非税收入以外的应开取发票并依法缴纳税款的应税行为。如信息咨询、技术咨询、
4、技术服务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测试费、培训费、会议费、版面费、租赁费等提供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收费。第七条校内结算收据“XXXXX大学结算收据”适用于校内各部门之间、部门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往来结算。第三章票据管理第八条票据领用实行票据管理员责任制和领用登记、分次限量、验旧领新制度。(一)票据领购由财务处统一向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领购,各单位不得自行领购;校内结算凭证及各类自制票据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严禁各单位擅自印制各类票据和替代收费票据的转划账凭证。(二)财务处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对票据的领购、印制、发放、核销等按其编号进行登记,定期盘点,保证登记结余与实际相符。(三)票据实行专人保管制度,
5、各单位要确定票据管理员,并报财务处备案。票据管理员工作变动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财务处办理变更备案。单位使用票据由票据管理员统一领取。(四)单位首次领用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写明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票据管理员姓名),由财务处审核批准并备案。第九条票据开具票据管理员对本单位领用的票据负责。收费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或代开。填开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开,不得拆本使用。要求逐项逐栏依次填写,内容要完整,字迹工整,大小写金额一致,印章齐全及前后联复写内容一致。如有填写错误,不得撕毁、涂改、挖补,各联齐全均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994第十
6、条票据核销(一)票据使用完毕或不再使用,应及时把收取的款项缴到财务处入账,票据封面内容填写完整并由受理的财务人员签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收费管理科办理票据缴网和核销手续。(-)停止或取消收费项目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票据注销手续,已领购尚未使用的票据,应退缴财务处,不得私自转让、销毁。()年底决算前,无论所领用票据是否用完,都应到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财务处将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清理收入,将当年所开票据与当年收入核对,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票据。第十一条票据保管(一)已开具的票据存根和票据领用登记簿,财务处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存期满需销毁的,填写“票据销毁清册”经票据核发部门核准后统一销毁。(二)票据管理及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票据,不得私自损毁和丢失。如有损毁和丢失,票据管理人员及单位应负全责。应立即报告财务处,并在一定范围内登报声明作废。财务处应对丢失的票据逐号进行登记备案,并由票据管理员及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使用和未妥善保管票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严肃处理,以确保学校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XXXXX大学票据管理办法(XX大校字(2016)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