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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一、调整依据9月1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改革的通知(环环评(2024)65号),规定存在重大生态环境不利影响的项目环评原则上应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制定了建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们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同时要求除生态环境部和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评的建设项目外,其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由地级市(市辖区)的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项目环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原则上仅可将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具体工作授权给区县生态环境部门。二、调整原则本次调整的省级审批环影评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拟将生态环境部建议由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同时保留原审批权限(2019年本)中除汽车整车项目外的其他所有项目。三、调整内容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征求意见稿)。调整后,省级将审批38类项目,生态环境部建议省级审批的28类全部纳入,保留原省级审批权限范围15类(10类单列,其余5类合并到生态环境部建议目录类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