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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以下简称“绿化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关于鼓励和支持参与拉萨南北山绿化的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绿化工程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绿化工程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统一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步推进、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绿化工程实行项目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制度、招投标制度、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等。第五条科学确
2、定树(草)种,因地制宜、适地适树,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优先使用乡土树(草)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拉萨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研究绿化工程的重大事项,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绿化工程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等;(二)督导规划的实施,划定年度造林绿化区域,下达造林绿化任务;(三)监管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协调实施水利、电力、通讯、道路、管护房、智慧管护等配套工程(以下简称配套工程)项目建设。第七条拉萨市、山南市成立本级指挥部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督导本市绿化工程的实施;(二)对造林承建单位提供技术指导、培训和咨询等服
3、务,对绿化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三)监管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组织实施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四)负责协调解决绿化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第八条绿化工程项目法人为拉萨市、山南市林业和草原局。两市林业和草原局也可委托县(区)林草主管部门履行法人职责。第九条项目法人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落实造林绿化用地,组织开展造林作业设计、配套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负责向承包单位提供经审查批准的设计资料;(二)负责依法依规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勘察设计、监理、造林、配套工程承包方等单位;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报区、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三)组织实地踏勘,开展技术交底,协助进驻施工现场;
4、(四)督促承建单位做好按设计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生产和档案管理等工作;(五)组织设计、监理、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六)负责协助落实承包造林各项优惠政策。第十条造林方、配套工程承包方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施工方案,确定专职现场负责人,严格按设计施工,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二)造林方做好造林地抚育管护、灾害防控等,确保造林质量;负责营造林工程自验,并向法人申请初验、中期验收和竣工验收;(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向法人移交工程及全套施工资料;(四)做好安全文明生产、档案管理等工作;(五)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六)履行合同约
5、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一条包保单位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落实承包造林企业,负责收集、汇总、上报承包造林企业信息;(二)督促承包造林企业完成年度建设任务;(三)监督指导检查造林进展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四)工程竣工验收后,督促承包造林企业履行管护职责;(五)协助区、市指挥部办公室开展其他工作。第三章组织实施第十二条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规划于每年5月底前下达次年度计划。第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开展绿化工程前期工作。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县(区)、乡(镇)人民政府须全力支持配合绿化工程,落实属地责任,化解矛盾纠纷。第十五条项目法人同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绿化工程立项、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等审批工
6、作。区林草局负责组织营造林作业设计审查。第十六条项目法人按照批复,做好项目招投标工作。以承包造林模式承建的营造林工程,由区、市指挥部办公室、包保单位等协助项目法人确定承建单位。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当与各方之间依法签订合同。第十八条承建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由承建单位联合监理、设计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原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变更方案,经法人单位、原设计、监理、承建单位四方审核,由项目法人报请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九条项目法人应按照相关行业工程有关规定,做好配套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验收等工作。第二十条参建各方必须建立档案资料,将设计批复、
7、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种苗资料、物资采购、抚育管护、检查验收资料、招投标等文字和影像资料归类建档,并报项目法人备案。第二十一条以承包造林模式实施的营造林工程项目,承建单位完成作业设计和合同约定内容,享受政策措施有关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承建单位对绿化工程质量负总责,承担因质量问题导致的损失和赔偿责任。承包造林项目,由承包造林主体负责承包期内的抚育管护责任。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负责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向区、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项目进度(调度)信息。第二十四条营造林工程的检查验收,按照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工程检查验收办法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承包造林检查验收办法西藏自治区营造林先造后补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办法
8、等执行。第二十五条拉萨南北山绿化资金按照拉萨南北山绿化工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履行支持配合本工程建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拉萨南北山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七条各参建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的,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八条承建单位连续两年未开展造林绿化的,项目法人可以依法解除造林合同,清除地上附着物,并依法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损毁绿化工程的,由林业和草原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条拉萨南北山绿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绿化工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进行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拉萨南北山绿化指挥部办公室(区林草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