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13.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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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纺莉尼潴翻他露D般密娟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的通知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I1.1.号)要求,扎实推进全州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一)夯实工作基础。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自评考评和创优工作,是落实红河州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

2、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具体举措,各县市要大力推动形成“质量安全标准化是企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最基础、最全面的工具”的广泛行业共识,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控,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事前预防、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管理机制。(二)确保全员参与。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在建项目”),必须参加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化自评、考评工作,积极申报各级,质量管理标准化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在建项目“,不断改进和提升质量安全标准化水平。(三)严守底线要求。各在建项目要健全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落实全

3、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规定到岗并履职到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全部持证上岗,严格落实建筑用工实名制管理要求,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设备齐全、结构材料安全、环境卫生整洁,质量安全管理资料完整、规范、真实、有效,全面落实“安全日志”、“三件套(口哨、袖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仪)”制度。二、确保自评全覆盖(四)在建项目开展自评。各在建项目每月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CJJ/T275)、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云南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等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自评。(五)加强自我监督。在建项目的建设

4、、监理单位每月要对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标准化自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至少每半年要对在建项目自评工作开展一次监督检查。三、加强考核评定(六)全面考评在建项目。对辖区内的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依据其自评情况、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情况,参照复核评分细则(附件1)和复核评分表(附件2至附件3)内容,开展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对在建项目考评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四、严密组织评先创优(七)评选县市级示范项目。对各县市行业部门及其监管机构监管的项目,在考评结果为“优良”的在建项目中,由各县市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评选出县市级质量安全标准

5、化示范项目,并遴选出部分优质项目参加州级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八)评选州级示范项目。对县市推荐参加州级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评选的项目和州级行业部门及其监管机构监管的考评结果为“优良的在建项目,由州级行业部门根据复核评分细则(附件1),对照复核评分表(附件2至附件3)评选出州级示范项目。(九)评选省级示范项目。州级行业部门将从州级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中择优遴选出部分项目参加省级示范项目申报。(十)积极参加国家学习交流活动。按照国家每年名额分配情况,由省级行业部门从省级质量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中,遴选出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申报参加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活动。五、加

6、强奖励惩戒(十一港全信用评价体系。成功评选为县市级示范项目的,在省信用平台对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加2分的奖励,有多个在建项目成功评选的,累记加分不超过4分;成功评选为州级示范项目的,在省信用平台对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加5分的奖励,有多个在建项目成功评选的,累记加分不超过1()分;成功评选为省级示范项目的,在省信用平台对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加8分的奖励,有多个在建项目成功评选的,累记加分不超过16分;成功参加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学习交流活动的,在省信用平台对建筑施工企业给予加10分的奖励,有多个在建项目成功评选的,累记加分不超过20分。(十二)加大对“不合格在建项目的惩戒力度。对于质量安全

7、生产标准化考评为、不合格的在建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施工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要严格复核安全生产条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要责令限期重新考核。提交自评材料弄虚作假的,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考评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十三)落实红黑榜制度。各县市要严密组织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从2024年起,每年12月底前、次年1月底前,分别完成当年度的县市级、州级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项目公示、通报等评选工作,以及当年度“不合格”在建项目的通报批评、约谈警示、黑名单公示等工作。请各县市每年12月25日前将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考评工作总结报送至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人及电话:高福祥、张壮涛,0873-3730789)附件:1.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项目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复核评分细则(暂行)2 .云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复核评分表(房屋建筑工程)3 .云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复核评分表(房屋建筑工程)红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2024年4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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