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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实施公租房实物保障和货币化保障并举,做到应保尽保,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遂宁市市城区范围内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批、退出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遂宁市市城区是指遂宁市船山区城区及三园区(遂宁经开区、市河东新区、遂宁高新区)所辖的城市规划区
2、域范围。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商品房配建、长期租赁等多种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O第二章申请第五条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市城区落户1年以上的;(二)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五)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六)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房屋出售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
3、);(七)精神残疾人员采用租金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第六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全日制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已与申请辖区的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日有效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以上,且毕业不满5年;(三)申请人及其父母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五)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六)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
4、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七)精神残疾人员采用租金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第七条户籍不在市城区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与申请辖区用人单位(或实际工作地点在申请辖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80%;(二)已申领居住证半年以上;(三)申请人及其父母、子女在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若有机动车,其购车价格不得高于8万元;(五)
5、申请人若有工商注册、注册资金(认缴)不得高于10万元;(六)以往有自有房屋的申请人及成员,房屋出售必须满5年(重大疾病或变故除外);(七)精神残疾人员采用租金补贴方式予以保障;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2人(含)以下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第九条城镇居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原件);(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S)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婚姻证(复
6、印件,未婚不提供);(五)租房合同(遂宁市市城区内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止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领取养老金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社会保障部门或代发银行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材料;在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供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七)残疾人还应提供由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残疾人证等相关证明,精神残疾的人不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A)未满1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第十条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I(原件);(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毕业证书(复印件)、婚姻证
7、(复印件,未婚不提供);(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止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四)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五)租房合同(遂宁市市城区内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II(原件);(二)申请人、配偶及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婚姻证(复印件,未婚不提供);(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当年截止申请日收入证明(原件);(四)市城区用工合同(或实际工作地点在市城区的用工主体签订1年以上的用工合同);(五)居住证;(六)租房合同(遂宁市市城区内有效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七)未满18
8、周岁必须与监护人共同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地点城镇居民到市城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办理;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包含农民工)在市城区用人单位所属社区办理。第三章审核第十三条审核程序(一)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籍、居住时间、婚姻状况以及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成员的资料进行初审。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并在纸质档案上监章。(二)街道办事处复核后在纸质档案上监章,确保审核通过人员的资料齐备后,将申报资料统一上报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核。(三)民政部门对其家庭所有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核查,出具收入证明材料并监章。(四)不动产登记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已办理产权
9、房屋情况核查,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并监章。(五)房管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情况核查,出具新建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并监章。(六)公安部门提供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登记情况。(七)车辆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车辆情况证明并监章。(A)市场监管对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进行工商登记查询。第十四条住房保障部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新闻媒体或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经审核、公示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其中属实物配租保障的,进入轮
10、候公开抽号配租环节,并将配租结果予以公示。轮候期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按上述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轮候满1年还未分配入住的,可给予租金补贴进行保障。其中属租金补贴保障的,将租金补贴发放至个人账户。第十六条配租完成后,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民工)与申请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双方合同。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七条承租人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或不满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八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1、第十九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改变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第二十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续租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超过6个月拒不腾退的,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
12、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年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租赁期满;租赁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租赁合同。第二十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发展改革委依法确定后实施。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o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时限不超过5年。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一)参加选房但
13、拒绝选定住房的;(二)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三)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四)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违规进行装修的,在退租时不予补偿。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第二十六条建立住房保障个人诚信系统,住房保障部门与不动产登记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在租赁期内,承租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不超过一个月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
14、期满且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户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及诚信系统。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登记或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
15、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公安、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遂宁市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遂住保发(20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