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2024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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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确保公司始终达到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加强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公司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公司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三条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章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四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

2、营业收入不超过100o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O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五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

3、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改建、新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工艺、新标准、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公司为从事高压、易燃、易爆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七条公司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第八条公司安全费用由计划财务部统

4、一安排,并按照公司有关经费使用程序逐级审批,审批权限及资金限额按公司有关财务制度执行。第九条公司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第十条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上级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十一条经批准后的安全费用由各部门自行提取,由供应采购部进行采购,公司计划财务部应保障费用的落实。第十二条安全费用项目实施完毕30天内,项目负责部门应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报安环生产部登记、备案。第十三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监督安全投入资金的有效实施,督促相关部门、分公司按本制度贯彻执行。第十四条公司应将上一年年度安全投入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向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作专项

5、工作汇报,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十五条安全费用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本制度规定标准进行提取,计入成本,专户存储,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应按本制度及公司计划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安全费用不得挪用,专款专用,由安环生产部、安委会共同负责监督。第十七条若当年未能使用完,应当结转下一年,不得挪作他用。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公司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时,经当地区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第十八条公司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九条公司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第二十条提取安全费用的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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