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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企业在外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在外研发基地集聚整合当地科技 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推动我县产学研用合作和优 秀科研成果在我县转化,根据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 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X政发(2021) 33 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XX县企业在县域外地级市及以上城市建立非 独立核算的企业研发机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外研发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集聚高端人才。开展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 技交流与合作,对接当地科技创新资源,吸引高端人才和团 队为我县企业创新、人才培育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二)技术研发。开展前沿技术工程化开发、
2、关键共性 技术、核心技术的研发,解决企业发展中的技术瓶颈;(三)产品开发。以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为核心,以形成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为目标,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 前景和竞争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第四条 县科技局负责我县在外研发中心的认定、政策 兑现、服务和管理。第二章 申请认定和评估立项第五条 在外研发中心申请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L依托单位为依法在XX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且研发经费投入高于当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标准1个百分点以上;2 .在外研发中心有相对固定的研发场所及相应研发条
3、 件,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试 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 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100万元以上);3 .在外研发中心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 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 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60%;4 .在外研发中心研究方向与依托单位主营业务的技术 领域相关联;5 .依托单位(在外研发中心)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签 订有具有法律效力的研发合同(协议),对引进项目成果、科 技人才及合作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等有明确的约定;6 .在其申报领域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4项以上实用 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 主知识产权;7 .在外研发中心有完整规范的技术创新管理体制,各项 规章制度明确。中心经费单独列账,研发台账健全。第六条在外研发中心申请材料:(一)XX县企业在外研发中心认定申请书;(二)研发中心章程及管理制度;(三)研发场所证明;(四)研发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五)研发机构人员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及劳动合同复 印件;(六)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 研发经费投入(明确在外研发机构开发的产品营业收入和研 发费用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 明细表;(七)与科研院校合作协议(合同);(A)其它材料。第七条 县科技局每年开展1次
5、在外研发中心认定和政 策兑现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提交材料、受理 时间、受理地址、联系方式;(二)受理申报和形式审查,确认申报材料完整性;(三)专家考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 财务专家和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进行核查,核实提交材料 真实性,提出明确考评意见;(四)结果公示,根据专家组考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 研发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有异议的 研发中心,县科技局应调查核实;(五)发文公布当年度我县在外研发中心认定名单;(六)政策兑现,在外研发中心填写兑现政策申请表, 经核实后按规定予以补助。第三章运行评价和扶持政策第八条 在外研发中心
6、认定和运行评价实行评分制(评 价内容见附件1),结合依托单位上年度研发投入总额进行 定档,评价得分90分(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总额2000万元 (含)以上为A档次;评价得分80分(含)以上且研发投 入总额1500万元(含)-2000万元为B档次;评价得分70 分(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总额IoOo万元-1500万元为C档次; 评价得分60分(含)以上且研发投入总额500万元(含) TOOO万元为D档次,评价得分低于60分取消其认定资格。第九条在外研发中心根据认定、运行评价结果,可享 受以下扶持政策:首次认定和运行评价为A档次,奖励200万元;认定和 运行评价为B档次,奖励150万元;认定和运行评价为
7、C 档次,奖励100万元;认定和运行评价为D档次,奖励50 万元。第十条 “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C、D类企业、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不享受在外研发中心认定奖补。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填写申请材料,对于弄虚作 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已通过认定的中心在有效期内如发生失信或知识产权侵权、安全、环 保等违法行为,将撤销其资格,并追回补助资金。第十二条 企业在外研发中心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 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事项的,应在变更后1个月内以书面 形式向县科技局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未提 出申请或资格核实不通过的,取消其在外研发中心资格。第十三条 在外
8、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通过认定的在 外研发中心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3年,每年年底应向县科技 局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参加年度考核评价,未按规定参与考 核的,取消其在外研发中心资格。第十四条对违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事 务所,限制其3年内不得参与XX县科技项目相关事务。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XX县科学技 术局负责解释。XX县在外研发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一级 指标二级 指标三级指标单 位评价标准分 值L研发 条件和 实力 (40 分)1.科研 人员(12 分)梯人员总数人专职研发人员达到15人得2分,每增加5人家1分, 累计6分。6本科及中级 职称以上人 员占比%达到60%的
9、2分,每增加10% 1分,累计4分。4高层次人才人拥有1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2分,拥 有1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计划入选人才得1分,无高层 次人才不得分(累计不超过2分)。22.科研 用房(10 分)用房面积ma有相对集中的研发场地,面积500平方米得5分,每 增加100平方米得1分,累计10分103.科研 设备(15 分)原值总额万 元仪器设备原值累计500万元得5分,每增加100万元 得1分,累计10分。154.组织 制度(3 分)组织架构和 规章制度建 设研究中心的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科学合理, 落实上级部署任务:好得2-3分,较好得1-2分,一 般得0-1分。32.研发
10、活动和 成果 (35 分)5.研发 强度(20 分)研发费用占 依托单位的 营业收入的 比重%10%及以上得20分,9% (含)T0%得18分,8% (含) -9%得 16 分,7% (含)-8%得 14 分,6% (含)-7%得 12 分,5% (含)-6%得 10 分,4% (含)-5%得 8 分,4% 以下不得分。206.承担 项目(5 分)新承担县级 以上科研项 目数项承担1个国家级科技项目得5分,承担1个省部科技 级项目得3分,承担1个市、县级科技项目得1分, 没有承担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57.知识 产权(10 分)发明专利等 核心自主知 识产权授权 日.里件获得1件发明专利(
11、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 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得1分 (累计不超过8分)。8其他知识产 权数量件其他知识产权12件及以上得2分,4-11件得1分,4 件以下不得分。23.研发 绩效和 行业贡 献(25 分)8.新产 品销售 (10 分)依托单位新 产品销售占 比%60%及以上得10分,55% (含)-60%得9分,50%-45% (含)得8分,45%-50% (含)得7分,40% (含)-45%得 6 分,35% (含)-40%得 5 分,30% (含)-35% 得 4 分,25% (含)-30%得 3 分,20% (含
12、)-25%得 2 分,20%以下得1分,无新产品销售收入不得分。109.利税(10 分)依托单位利 润增长率%10%及以上得5分,5% (含)-10%得4分,5%以下得3 分,O或负增长不得分。5依托单位税 收增长率%增长10%及以上得5分,增长5% (含)TO%得4分, 增长5%以下得4分,O或负增长不得分。510.行业 贡献(5 分)对补强产业 链短板、提 升产业链的 贡献补强产业链短板或引领带动整个产业发展,起到示范 作用得4-5,有较大促进作用得3-4分,作用不明显 得0-3分。5加分项 (20)IL科技 成果(15 分)获省部级科 技奖数量项获得1项国家级科技一等奖得15分、二等奖得10分; 三等奖得5分,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得5分、 二等奖得3分、三等奖得2分,没有获得省部级以上 科技成果奖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1512.标准 制订(5 分)企业负责或 参与制订实 施的国际/ 国家/行业 标准数量项负责制订1项国际标准得5分,参与制订得3分;负 责制订1项国家标准得4分,参与制订得2分;负责 制订1项行业标准得3分,参与制订得1分;没有负 责或参与制定标准不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5备注:1.对发生环境、安全、知识产权和税务等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评价结果为不合格。2.研发活动和成果、研发绩效和行业贡献等指标,取评价当年平均值。